飛行標準處

  主 要 職 責

  1、負責國家法律、法規、民用航空規章、規定在本地區的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並向民航總局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議。

  2、負責實施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在轄區內的運作合格審定及補充審定工作;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負責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持續監督檢查計劃並進行持續監督檢查,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請示、報告和提出建議。

  3、負責對本地區內飛行訓練機構實施運作合格審定及補充審定,負責制定持續監督檢查計劃並進行持續監督檢查。參與飛行模擬機和訓練器的等級鑒定和監察工作。

  4、負責轄區內飛行人員的訓練管理工作,對飛行訓練大綱的執行和飛行人員訓練品質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對本地區內民用航空飛行人員的執照管理工作;負責承辦本地區內飛行人員執照及等級/認可證的上報、頒發、簽注、暫扣、吊銷等工作。

  6、負責組織本地區內飛行員申辦各類執照的理論考試、實踐考試和飛行人員英語考試工作。

  7、負責組織對本地區內委任檢查代表的選拔、推薦和培訓、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辦理中止委任檢查代表授權事宜。

  8、負責對本地區內的客艙安全管理及客艙乘務員資格管理工作,對轄區內客艙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指導和檢查。

  9、負責對本地區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合格審定和危險品運輸許可的頒發、暫扣、收回工作;制定危險品運輸持續監督計劃並實施監督檢查,對轄區內的危險品運輸管理工作實施指導和檢查。

  10、負責本地區特殊通用航空任務的審批工作;參與本地區通用航空登記和辦理經營許可證中的飛行標準工作。

  11、負責對監管辦飛行標準管理工作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對本地區內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的飛行人員資格管理和訓練管理進行指導和檢查。

  12、負責組織本地區飛行人員執照管理、飛行技術和訓練管理、飛行運作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和研討;負責對本地區飛行標準人員的選拔、培訓考核以及統籌安排和資源調配。負責協調跨地區、跨轄區飛行標準工作有關事宜。

  13、負責對本地區飛行標準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按地區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式,審核監管辦移交的法律文書,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行政復議。

  14、負責對轄區內嚴重違章飛行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參與本地區飛行事故或重大飛行事件的調查工作。

  15、負責轄區內航空運作單位的飛行運作實力統計與評估;參與本地區新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機場運作程式設計、新機場、新航線、新設備、飛行程式試飛以及本地區航空公司引進飛機、申請加班包機飛行評估的飛行標準工作。

  16、承辦管理局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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