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務管理處

  主 要 職 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頒布的涉及航務管理的有關政策、規章、及標準,並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

  2、負責組織民航航務管理規章、技術規範、管理文件等在本地區的實施,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3、負責對本地區運營人運作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對本地區航務代理工作事實監督

  5、指導監管辦對本地區航空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和補充運作合格審定工作,組織和指導監管辦實施對運營人運作控制的持續監察工作,參與對跨地區運作運營人的合格審定與持續監察。

  6、負責飛機性能的管理工作。審核航空運營人新引進機型飛機分類,報民航總局批准。審批航空營運人《航線運營飛機性能分析報告》(涉及到航路飄降、座艙釋壓、雙發延程運作的特殊航線);審核本地區航空營運人制定的高原機場起飛一發失效應急程式,報民航總局審批;審批本地區航空營運人制定的非高原機場起飛一發失效應急程式,報民航總局備案。

  7、負責本地區機場飛行程式、運作最低標準和低能見度運作程式等各類應急程式的管理工作。審核本地區運輸機場飛行程式及運作最低標準、低能見度運作程式,報民航總局審批;審批本地區通用航空機場、直升機起降點飛行程式及運作最低標準,報民航總局備案;評審本地區新、改和擴建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規劃與建設中飛行程式方案,並參與機場行業驗收。

  8、組織本地區機場試飛、飛行程式驗證試飛和飛機性能驗證試飛等工作。

  9、協調處理因機場空域、導航設備、RVR設備,凈空、目視助航設施變化等情況影響機場飛行程式及運作標準事宜。

  10、負責本地區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工作。負責執照申請人資格審查、執照申請考試、執照辦理、考核簽署飛行簽派員機型執照及飛行簽派員執照持有人的執照認證等工作。

  11、組織實施本地區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監察工作,頒發或吊銷合格證書。

  12、負責本地區飛行簽派委任代表的管理工作,包括負責委任代表人選推薦、選拔考核、資格審查等,監督檢查其工作 。

  13、負責本地區航務監察員、委任代表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14、負責開展本地區航行新技術的應用推廣工作。

  15、參與本地區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飛行事故徵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調查。

  16、監督、指導本地區監管辦(辦事處)航務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

  17、承辦管理局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