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26]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機械員執照認可

  一、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在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申請和辦理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飛行機械員執照認可函。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公佈,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空勤人員已不包含領航員和飛行通信員二類人員。

  (2)《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2016年3月24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器飛行機械員合格審定規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關於外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參加我國飛行運作的意見》(民航發[2012]60號)

  (5)《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航空器駕駛員執照轉換説明》(AC-61-FS-2016-01R6)

    (6)《直升機飛行機械員執照訓練和考試要求》(AC-63FS-2010-01)

  四、 受理機構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五、 決定機構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六、 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 申請條件

  外國或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可以按《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61.95條申請頒發駕駛員執照認可函。外國或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飛行機械員執照持有人可以按《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合格審定規則》申請頒發飛行機械員執照認可函。申請人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外籍執照現實有效,沒有不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要求的運作限制。

  (2)外籍執照頒發國為ICAO成員國,與我國建交,且該國ICAO安全監察審計(簡稱USOAP)合格。

  (3)外籍執照載明的確立與擬在我國運作的權利相適合。

  (4)申請人所持執照的檢查記錄明確可見,且所飛機型的檢查記錄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5)未持有適用且現行有效的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帶有所申請認可的航空器等級的正式駕駛員或飛行機械員執照。

  (6) 所依據的境外駕駛員或飛行機械員執照未曾被原執照頒發當局暫扣或吊銷。

  (7)近五年內未曾發生過任何飛行事故或事故徵候。

  (8)對於駕駛員執照認可函申請人,還應持有ICAO英語語言等級4 級或以上,有效期應至少30 天或以上。在偏遠地區,低空作業空域劃分明確,且與航班飛行不存在任何衝突的飛行活動的,如果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報告已明確説明擬採取的相應預防措施且經POI評估同意,申請人可以不滿足ICAO 英語語言等級要求。

  (9)如不是初次申請,原服務機構的評估報告為滿意。

  禁止性要求

  不滿足申請條件的將不予許可。

  八、 申請材料目錄

  (1)認可函申請表。

  (2)原執照及複印件。

  (3)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對於外國申請人,身份證明指護照;對於中國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人,身份證明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4) 擬飛航空器機型的檢查記錄在有效期內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5) 受雇機構出具書面報告,説明其身份、經歷、運作目的、所用機型、ICAO 英語等級及期滿日期、運作期限(如適用,包括雇用合同起始和期滿日期、航空器租期起始和期滿日期)等,並承擔相應的安保職責。

  (6) 對於之前辦理過執照認可函的,還應提交原機構出具包括要求內容的評價報告,説明在參加運作期間的評價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總飛行時間、所飛機型、是否有事故、事故徵候或違反民用航空運作規章和機構管理規定的行為等。

  九、 辦理基本流程

  執照認可函受理部門施行“一個窗口”受理,使用受理單制度,實行辦理時限承諾制。對於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單;對於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受理窗口授權人員查看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確認滿足相關要求後,發受理單交執照申請人,並將申請材料附件的原件退回申請人,授權人員在複印件上簽上“與原件完全一致”並簽字。

  如果不予受理,應填寫不予受理通知單。

  如果材料不全,填寫補正通知單。

  十、 辦理方式

  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十一、 辦結時限

  (1)申請人應當通過其參加飛行運作的機構在開始運作前20個工作日向該機構所在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申請執照認可函。

  (2)符合條件的,受理窗口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最晚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發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3)地區管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可函的 審批和製作。

  十二、 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 結果送達

  對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駕駛員執照認可函或飛行機械員執照認可函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地區管理局刻製的飛行人員執照專用章。申請人可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的方式取得證件。

  十四、 行政許可結果

  發放民用航空器駕駛員或飛行機械員執照認可函。

  十五、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駕駛員執照認可函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2016年3月24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飛行機械員執照認可函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合格審定規則》(1996年8月1日發佈的民航總局第52號令)。

  十六、 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 辦公地址和時間

  (1)辦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2.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北京市首都國際機場機場路10號 郵編:100621

  電話: 010—64593208

  3.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上海市虹橋國際機場迎賓二路300號郵編:200335

  電話: 021—22321537/1538

  4.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路163號 郵編:510406

  電話: 020—86124824

  5. 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四川省雙流縣勝利鎮雲嶺路8號 郵編:610200

  電話: 028—85710093

  6. 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桃園南路27號 郵編:710082

  電話: 029—88793004

  7. 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郵編:110043

  電話: 024—88296115/3775

  8. 民航新疆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迎賓路46號

  郵編:830016 電話:0991—3805779

  9.國家體育總局航管中心飛行標準適航管理部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天壇東裏中區甲14號 郵編:100061

  電話:010—67051973

  (2)辦公時間:

   

     

  體育總局航管中心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6:00

  週五 9:00—11:30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

  週一到週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

  週一到週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 

  9:30—13:3051—930日)

  10:00—14:00101—430日)

  下午

      16:00—19:00

   

  附件1:  流程圖

  

  注:飛行機械員執照認可函辦理流程參照上述流程執行。

  

  附件2 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 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 常見問題解答

  問題1:執照認可函只能在地區管理局申請嗎?

  答:是的。 

  問題2: 無法出示外籍執照原件時,如何辦理認可函?

  答:由於境外調機的原因,無法出示外籍執照原件時,可先提交複印件給局方進行材料審查和辦理,申請人向局方指定的人員出示與複印件完全符合的原件後,如該申請人確係首次進入我國參加運作,可獲得不超過120天的執照認可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