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實行使用許可管理的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的臨時使用許可證申請,臨時使用許可證延期申請,使用許可證申請,使用許可證/臨時使用許可證換發申請。
(一)臨時使用許可證申請: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要申請使用許可證以在中國民用航空領域推廣使用的,設備生産廠家應當先申請臨時使用許可證以對設備安全性、可靠性進行驗證。
(二)臨時使用許可證延期: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安裝、調試和試運作超過臨時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的,或者在獲得臨時使用許可證後2年內,設備生産廠家或者其代理機構未能提供一套與臨時使用許可證載明型號一致的設備用於並完成可靠性驗證的,可以申請臨時使用許可證延期。
(三)使用許可證申請:取得臨時使用許可證的通信導航監視設備按要求完成設備可靠性驗證評審,並經審查合格的,可以依照本章規定申請取得使用許可證,以在中國民用航空領域推廣使用。
(四)使用許可證/臨時使用許可證換發:設備使用許可證5年有效期屆滿時,設備生産廠家可申請換發使用許可證。臨時使用許可證或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設備生産廠家名稱、設備産地以及使用許可證上載明的其他資訊發生變化的,設備生産廠家應當申請換發使用許可證。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公佈,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2000年7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288號公佈)。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開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5號, 2014年1月28日印發)。
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2002年7月2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11號公佈,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設備的技術指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中國民用航空相關行業規章和標準、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相關技術標準;
(二)具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通信導航監視領域的法人資格,同時通過ISO9001品質管理體系的認證;
(三)生産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技術支援能力及良好的商業信譽;
(四)設備屬於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還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禁止性要求
不滿足申請條件的將不予許可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臨時使用許可證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設備生産廠家的營業執照或等效證明材料;
2.設備生産廠家授權申請聯繫人或委託代理機構申請的授權委託書;
3.設備生産廠家ISO 9001品質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範圍包含該類設備);
4.申請型號設備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無線電發射設備適用);
5.設備生産廠家最近三年財務報告/報表;
6.設備功能性能和技術指標與中國民航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的符合性説明及技術能力比對文檔;
7.設備的型號、配置、結構、技術指標、功能、技術鑒定報告等有關技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技術手冊、維護/維修手冊、用戶/操作手冊、設備型號測試報告等);
8.設備生産廠家在中國民用航空領域售後服務與技術支援能力説明材料。
(二)申請臨時使用許可證延期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設備生産廠家的營業執照或等效證明材料;
2.設備生産廠家授權申請聯繫人或委託代理機構申請的授權委託書;
3.設備生産廠家ISO 9001品質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範圍包含該類設備);
4.申請型號設備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無線電發射設備適用);
5.設備生産廠家生産經營狀況、技術支援能力、産品設計結構及設備重要功能性能變更的證明材料或未變更的聲明書;
6.設備安裝、調試、可靠性驗證的情況説明或未能進行安裝、調試、可靠性驗證的情況説明;
(三)申請使用許可證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設備生産廠家的營業執照或等效證明材料;
2.設備生産廠家授權申請聯繫人或委託代理機構申請的授權委託書;
3.設備生産廠家ISO 9001品質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範圍包含該類設備);
4.申請型號設備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無線電發射設備適用);
5.設備生産廠家生産經營狀況、技術支援能力、産品設計結構及設備重要功能性能變更的證明材料或未變更的聲明書;
6.同一型號設備的可靠性驗證評審意見;
7.用戶關於可靠性驗證期間廠家技術支援和售後服務情況的報告。
(四)申請使用許可證屆滿換發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設備生産廠家的營業執照或等效證明材料;
2.設備生産廠家授權申請聯繫人或委託代理機構申請的授權委託書;
3.設備生産廠家ISO 9001品質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範圍包含該類設備);
4.申請型號設備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無線電發射設備適用);
5.設備生産廠家生産經營狀況、技術支援能力、産品設計結構及設備重要功能性能變更的證明材料或未變更的聲明書
6.同一型號設備的使用許可證;
7.用戶關於近6個月廠家技術支援和售後服務情況的報告。
(五)申請使用許可證/臨時使用許可證主動換發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設備生産廠家的營業執照或等效證明材料;
2.設備生産廠家授權申請聯繫人或委託代理機構申請的授權委託書;
3.設備生産廠家ISO 9001品質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範圍包含該類設備);
4.申請型號設備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無線電發射設備適用);
5.設備生産廠家生産經營狀況、技術支援能力、産品設計結構及設備重要功能性能變更的證明材料或未變更的聲明書;
6.許可證換發原因説明。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登錄中國民用航空局門戶網站查詢相關規定,確定申請事項,按要求填寫申請表並準備相關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提交申請材料;
(三)中國民用航空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不屬於中國民用航空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職權範圍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一次性告知書》;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並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
(四)正式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中國民用航空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委託合格審定機構組織設備評審和測試,並由合格審定機構出具評定意見。
(五)中國民用航空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結合合格審定機構出具的評定意見,依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條件進行審查,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六)准予許可的,頒發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證/臨時使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通知書》。
十、辦理方式
大廳現場受理,相關部門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辦理過程中所需的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測繪、鑒定、專家評審等,不計入上述時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申請人通過郵寄或自取的方式取得審批結果。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證/臨時使用許可證。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中國民用航空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以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投訴。對於中國民用航空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2.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通信導航監視處: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2677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1)“設備名稱”一項,錯誤填寫為“甚高頻系統”,或“VHF-XX甚高頻系統”,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目錄》第一部分(許可類別目錄)填寫完整的設備名稱,如“甚高頻地空通信共用系統”;
(2)“設備包含要素”一項,錯誤填寫為“電臺型號:AAA;天線型號:BBB”,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目錄》第一部分(許可類別目錄)完整填寫設備包含要素內容,如“電臺型號:AAA;天線型號:BBB;濾波器組型號:CCC;監控系統型號:DDD。”
(3)在申請表第二頁的“填表説明”中錯誤勾選了所有材料。對於每種申請類型,所需的材料不同,應按照每種材料後註釋的適用類型,針對本次申請提供相應的材料即可,不需要提供清單中的所有材料。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我公司生産的某型號設備已取得臨時使用許可證1年10個月,目前正在進行可靠性確認,預計3個月內完成並進行評審,是否可以按要求完成可靠性確認評審後提出使用許可證申請?
答:取得臨時許可證並按要求完成設備可靠性確認評審的,可以按程式申請使用許可證,但臨時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此情形中的臨時許可有效期即將屆滿,在屆滿前預計無法完成可靠性確認,故應當首先申請臨時使用許可證延期,延期後臨時許可有效期增加2年,可在完成可靠性確認評審後再行申請使用許可。否則,該設備將面臨許可失效的風險。
(2)我公司設備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即將屆滿,按規定擬申請使用許可到期換發,同時公司一週前剛剛更名,按規定應再申請使用許可主動換發,兩者可否合併申請?
答:可以。申請人可按照“使用許可證換發”進行申請,按要求提供公司更名材料和其他相關申請材料,並在使用許可證換發原因中説明同時申請到期換發和公司更名主動換發即可。以簡化冗余程式,方便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