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申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以及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和換發。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6號公佈,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2004年12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38號公佈,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設立的條件:
(一)實施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航空運輸市場。
2.符合國家航空運輸發展和宏觀調控政策。
3.保障航空運輸安全、提高運輸服務品質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不少於3架購買或者租賃並且符合相關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負責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管理能力,主管飛行、航空器維修和其他專業技術工作的負責人應當符合民用航空規章的相應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3.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規章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4.不少於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5.具有運營所需要的基地機場和其他固定經營場所及設備。
6.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7.民航局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三)外商投資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所規定的投資比例及其他要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許可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申請:
1.不符合基本原則。
2.濕租我國現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外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3.民用機場、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製造、航油供應、民航電腦資訊等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有直接關聯關係、可能影響航空運輸市場公平競爭的企業或單位,單獨設立或者違反規定參股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4.不符合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禁止性要求
1、不符合《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第五條規定;
2、濕租我國現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外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3、民用機場、空中交通、航空器製造、航油供應、民航電腦資訊等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有直接關聯、可能影響航空運輸市場公平競爭的企業或單位,單獨設立或者違反規定參股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籌建申請報告(包括擬經營航線的市場分析;擬選用的民用航空器型號、來源和擬使用的主運營基地機場條件;專業技術人員的來源和培訓渠道;擬申請的經營範圍)。
2.投資人的資信能力證明。
3.投資各方簽訂的協議(合同)以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4.籌建負責人的任職批件、履歷表。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申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企業章程。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企業住所證明複印件。
6.企業標誌及其批准文件。
7.購買或者租賃民用航空器的證明文件。
8.客票、貨運單格式樣本及批准文件。
9.與擬使用的主運營基地機場簽訂的機坪租賃協議和機場場道保障協議。
10.法定代表人、負責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履歷表、身份證複印件。
11.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文件。
12.企業董事、監事的姓名、住所及委派、選舉或者聘任的證明。
13.擬設立的中外合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還應當提交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申請變更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申請報告。
2.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3.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4.原企業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外。
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變更企業名稱的,提交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變更企業地址的,提交企業新住所使用證明。
變更註冊資本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減少註冊資本公告和公司債務清償報告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批准文件。
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及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變更經營範圍的。提交企業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出具的初審意見、運作合格證複印件。
變更基地機場的,提交企業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出具的初審意見、與擬使用的基地機場簽訂的機坪租賃協議和機場場道保障協議。
(四)申請變更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申請報告。
2.企業章程。
3.三年來的經營情況報告。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企業住所證明複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履歷表及身份證複印件。
7.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文件。
8.企業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登錄民航局門戶網站查詢相關規定,確定申請事項並準備申請材料;
(二)前往民航局行政審批大廳現場提交申請材料。
(三)民航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不屬於民航局職權範圍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一次性告知書》;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並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
(四)正式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民航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五)民航局負責人依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條件進行審查,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六)准予許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頒發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辦理方式
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現場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的決定後,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的經營許可。通過 申請人“現場自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6:30
2.民航局運輸司市場監管處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960 傳真:010—64048814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表格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一、投資人的資信能力證明要求什麼?
投資人的資信能力證明是指投資人具備投資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經濟實力證明,一般包括註冊資本+股東資産證明(現金出資的,提供銀行存款證明;實物出資的,提供相關實物資産評估報告)
二、對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1、飛行人員:如屬抽調國內其他航空公司飛行員,應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與擬籌建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簽訂的合同和執照(航線運輸駕駛執照、商用飛機駕照);如航空公司作為股東參與籌建的,應提供同意提供飛行人員的證明和自身的機組能力報告(確認轉讓飛行員後不影響自身的安全運作)
2、航空器維修、飛行簽派、安全、乘務、運輸人員等需提供來源證明(例如招聘、培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