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5]中國航空運輸企業國際及港澳臺航線經營許可

  一、適用範圍

  本服務指南適用於中國航空運輸企業申請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際及港澳臺航線經營許可業務。

  二、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2.《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CCAR-277TR-R1

  3. 關於修改《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的決定。

  4. 雙邊航空運輸協定、協議及諒解備忘錄等。

  5.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間航空運輸安排及相關備忘錄。

  6.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間航空運輸安排及相關備忘錄。

  7.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相關修正文件。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內航空運輸,年旅客運輸量達到150萬人次或15千萬噸公里。

  (二)具有良好的飛行安全記錄。

  (三)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屬設施。

  (四)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

  (五)有相應的經營國際航班的管理制度。

  (六)增加必要的資産,足以承擔國際航班經營中的民事責任。虧損的空運企業不能申請經營國際航班。

  (七)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港澳臺航線,參照執行。  

  禁止性要求

  不予許可的情形:

  1.不具備國際航班經營範圍;

  2.不具備與經營國際航線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人員和保險;

  3.未制訂開航可行性規劃、不具備符合規定的航班計劃和運作保障證明材料;

  4.近兩年公司責任原因運輸航空事故徵候率年平均值連續超過同期行業水準的;

  5.守法信用記錄中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

  6.申請人涉及航班正常處罰的,按處罰情況對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申請進行限制;

  7.申請人涉及重大服務品質投訴且造成不良影響;

  8.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不予許可的情形。

  港澳臺航線,參照執行。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初次申請經營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要求:

  1.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國際及港澳臺客貨運輸業務)。

  2.最近三年內的經營情況及證明材料。

  3.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航空器及其附屬設施的資料。

  4.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飛行人員、維修人員、飛行簽派人員、商務運輸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證件或證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資料。

  5.增加資産之有效證明。

  6.投保飛機機身險、機身戰爭險和法定責任險的保險證明文件。

  7.可行性研究報告。

  8.經營該國際航線的業務計劃、機型、擬飛行航路、班期和執行日期,以及始發站、經停站、目的站國際機場和備降國際機場的資料。

  9.其他必要的資料。

  港澳臺航線,參照執行。

  (二)非初次申請經營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要求:

  1. 可行性研究報告。

  2. 擬執行的航線、班期、機型、執行日期等情況。

  3. 其他必要的資料。

  港澳臺航線,參照執行。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空運企業應當在國際航線計劃開航之日60日前向民航局行政服務大廳提交經營國際航線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材料。

  (二)民航局行政服務大廳將申請材料分送業務辦理部門,業務辦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受理。經審查、受理,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一次性告知書》。申請材料經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民航局不予受理。

  (三)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受理申請並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

  (四)民航局依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條件進行審查,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五)准予許可的,按程式頒發航線經營許可。不予許可的,向航空公司出具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

  十、辦理方式

  行政服務大廳接受申請,經業務部門審查後網上辦理,郵寄送達。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中國民用航空局分管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對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的證件。按照證件頒發部門要求的方式,通過“郵寄”進行送達。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國際、港澳臺航線經營許可證。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附件1:流程圖

  

  (港澳臺航線參照執行)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航空公司遞交申請,能否直接向業務部門遞交?

  答:不能,通過行政服務大廳統一受理。

  2、民航局哪個部門負責郵寄送達航線經營許可證?

  答:為便利行政相對人,民航局為國內航空公司提供統一郵寄送達服務,具體由民航局收發室負責。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