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5]中國航空運輸企業國內(不含港澳臺)航線經營許可

  一、適用範圍

  本服務指南適用於中國航空運輸企業申請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業務。

  二、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2.《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CCAR-289TR-R1)。

  3.《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管理程式》。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申請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二) 符合民航局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 符合航班正常、服務品質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 符合國家航空運輸發展的宏觀調控政策。

  (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民航局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空運企業從事國內航線經營,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經過補充安全運作合格審定;補充安全運作合格審定結論為不合格的,其相應的國內航線經營權喪失。  

  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許可:

  (一)企業性質或經營範圍與申請事項不符;

  (二)不符合民航總局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在民航行業信用資訊記錄中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四)申請人因航班正常等原因受處罰的,按處罰決定對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申請進行限制;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和民航局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情況。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核準航線經營許可的,報送《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申請書》。

  (二)申請登記航線經營許可的,報送《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表》。

  (三)其他必要的資料。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開航辦事程式:

  核準航線

  1、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應集中提交航線經營許可核準申請,並於該航季執行的80日前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區際或區內航線有關資料。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召開評審會進行評審。所有核準工作原則上應在換季45日前完成。對空運企業新增航線經營許可的,在其《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書》上予以載明。

  2、非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在計劃開航前45日提出申請,填寫核準機關統一印製的《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申請書》,並可採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按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報送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意見,並通過政府網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自受理申請之日30日內作出核準決定。准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書》,不予核準的,書面説明理由。

  3.航線經營許可核準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對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預先公佈的航線經營許可意見持有異議的,應按規定的期限和程式提出;涉及重大事項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可根據需要舉行聽證,經重新評審後作出核準決定。

  登記航線

  1.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應集中提交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申請,並於該航季執行的80日前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區際或區內航線有關資料。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空運企業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的申請,屬於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對不符合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説明理由。

  2.非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在計劃開航30日前提出申請,填寫登記機關統一印製的《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表》,並可採取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按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報送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空運企業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的申請,屬於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對不符合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説明理由。

  (二)退出經營辦事程式

  1.空運企業決定不在已獲核準或登記的航線上安排航班經營時,按照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向民航局或相關地區管理局交回《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書》或向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辦理該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的登出手續。

  2.已經開航但又決定停止經營的,應當於擬停止經營之日起30日前向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詳細説明理由。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予以公告。

  十、辦理方式

  行政服務大廳接受申請,經業務部門審查後網上辦理,郵寄送達。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中國民用航空局分管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對准予行政許可決定並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的證件。按照證件頒發部門要求的方式,通過“郵寄”或者“申請人自取”方式進行送達。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書/登記證。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航空公司遞交申請,能否直接向業務部門遞交?

  答:不能,通過行政服務大廳統一受理。

  2、民航局哪個部門負責郵寄送達航線經營許可證?

  答:為便利行政相對人,民航局為國內航空公司提供統一郵寄送達服務,具體由民航局收發室負責。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