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50]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油料企業和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運輸機場民用部分)管理機構的下列聯合重組改制行為:

  (一)合併,是指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航企業吸收另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航企業。

  (二)公司制改制,是指由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權重組,是指公司制企業改變股權結構,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發生變化的除外。

  (四)公司制企業公開和非公開發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

  (五)委託管理,是指公司制企業接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航企業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其進行經營管理。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8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71日起施行)。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6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公佈,自200471日起施行

  3.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文,2012923日印發

  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文,2015224日印發)。

  5.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2016413日交通運輸部令第41號公佈,自2016514日起施行)。

  6.《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的決定》(2018年11月16日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1號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申請人所在轄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

  五、決定機構

  申請人所在轄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國內投資民航業規定、外商投資民航業規定和反對壟斷、推進公平競爭規定。

  (二)符合國家産業發展和宏觀調控政策。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有利於保證安全生産和安全飛行。

  禁止性要求

  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及不滿足申請條件等行為,將不予許可。

  八、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人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許可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加蓋公章的正式申請文件,內容應包含聯合重組改制方案。

  (二)《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表》。

  (三)申請人、擬參與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的企業和個人的基本資料,包括: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最新股權結構説明;屬於民航企業的,還應當提供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參與民航企業聯合改制重組的(購買上市公司流通股5%以下者除外),須提供個人履歷表。

  (四)各方簽訂的有關聯合重組改制的合同、協議。

  (五)公司制企業提交該企業的股東會決議等文件,其他非公司制法人提交資産所有者或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企業實施聯合重組改制的文件。

  (六)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應當提交的可能涉及安全管理、防止壟斷等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人應當將以上申請文件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並提交申請文件電子版。申請材料應當逐份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簽字確認。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向申請人出具《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並出具《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條件進行審查,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三)准予許可的,出具《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准予許可決定書》;不予許可的,出具《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不予許可決定書》。  

  十、辦理方式

  現場受理和網上申請相結合。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自本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有效印章的證件。

  申請人通過郵寄或者自取的方式取得結果或證件,具體送達方式由申請人自由選擇確定。

  十四、辦理結果

  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批復。

  十五、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

  電話:01064091288

  2.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地址: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電話:01064592365

  3.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

  電話:02488293761

  4.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迎賓二路300     

  電話:02122321109

  5.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雲霄路163 

  電話:02086134403

  6.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雙流縣勝利鎮雲嶺路8

  電話:02885710042

  7.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桃園南路27

  電話:02988791056

  8.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迎賓路46

  電話:09913802419

  (二)辦公時間

  

 

     

  民航華北地區

  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8:0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東北地區

  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3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民航華東地區

  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00

  週五9:00—11:30

  民航中南地區

  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民航西南地區

  管理局

  週一到週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區

  管理局

  週一到週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民航新疆

  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9:30—13:3051—930日)

  10:00—14:00101—430日)

  下午 16:00—19:0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問題1:民航企業應向哪個地區管理局提出聯合重組改制申請?

  答:擬實施聯合重組改制的民航企業為許可事項的申請人。申請人應向其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許可申請。

  問題2:民航企業申請許可的時間?

  答:民航企業申請聯合重組改制許可,應當在獲得股東會同意或者資産所有者或上級主管單位同意、簽訂聯合重組改制合同或者協議之後,但尚未實際實施聯合重組改制前提出。涉及企業營業執照變更或者工商登記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提交許可申請。取得民航地區管理局許可後,民航企業方可按照許可決定繼續實施聯合重組改制。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