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民用航空器。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外商在該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或者實收資本中所佔比例不超過35%,其代表在董事會、股東大會(股東會)的表決權不超過35%,該企業法人的董事長由中國公民擔任。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事業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5.民航局准予登記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CCAR-45-R1(1998年6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公佈,自公佈日施行)。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管理程式》AP-45-AA-2008-01R3(2009年5月1號施行)。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航空器未在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登記,申請人應申請未註冊聲明。
禁止性要求
申請材料未滿足局方要求的情況下不予許可。
八、申請材料目錄
1.航空器買賣合同。
2.航空器相關材料。
九、辦理基本流程
1.申請人遞交相關申請材料。
2.承辦人當場作出審查決定,若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告知申請人補報申請材料;若申請不在審批範圍,不予受理。
3.申請材料符合要求 ,承辦人受理申請並出具預受理通知書。
4.適航司審核材料,若申請材料不合格,則不予許可並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
5.申請材料合格,適航司或分管領導審核簽批(5個工作日內)。
6.承辦人通知申請人領取相關行政審批批復。
十、辦理方式
全程網上辦理或者網上受理之後大廳現場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自本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有效印章的證件,申請人通過自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回函或確定性文件。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和《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管理程式》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1288
2.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適航國籍窗口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辦公電話:010—64091289、64091290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 問:辦理未註冊聲明除必須材料還需要其他輔助材料嗎?
答:可提供對方當局全稱、電話、傳真、郵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