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1]民用航空器國籍證變更/補發/登出核發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民用航空器。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外商在該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或者實收資本中所佔比例不超過35%,其代表在董事會、股東大會(股東會)的表決權不超過35%,該企業法人的董事長由中國公民擔任;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事業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5.民航局准予登記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CCAR-45-R1(1998年6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公佈,自公佈日施行)。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管理程式》AP-45-AA-2008-01R3(2009年5月1號施行)。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1.國籍登記變更

  當航空器的佔有人/所有人名稱或地址發生變更後,需要對國籍登記證進行變更。當航空器因改裝等原因,型號發生改變時,也需要更換國籍登記證。

  2.國籍登記登出函

  當航空器失事、失蹤、報廢、出口和退役時,應申請登出航空器。

  3.國籍登記證補發、更新和換發

  當國籍證丟失時,申請人應申請補發國籍登記證。當國籍證污損或無法辨認時,申請人需申請更新國籍證。

  禁止性要求

  申請材料未滿足局方要求的情況下不予許可。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國籍登記證變更

  1.國籍變更申請書(AAC-193(06/2008),申請書需由法人或授權人簽字,申請人單位蓋章)。

  2.申請人的法人執照(用於確定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3.航空器買賣、租賃合同(至少包括技術條款,合同首頁/簽字頁)。

  4.航空器交接證書(交接證明需要有交接雙方簽字、蓋章。銷售帳單、發票)。

  5.舊國籍證(如舊國籍證無法現場提交,應提交補交聲明或丟失聲明)。

  (二)申請國籍登記登出函

  1.國籍登出申請書(AAC-104(06/2008)申請書需由法人或授權人簽字,申請人單位蓋章)。

  2.航空器登出的説明材料(包括登出原因。如果是航空器失事,需註明失事時間、原因等)。

  3.交接文書(若國籍證持有人不再擁有該航空器,應與航空器持有人交接航空器。如捐贈給博物館等單位,也應有交接文書或相應説明)。

  (三)申請國籍登記證補發、更新和換發

  1.舊國籍登記證原件(如國籍證無法當時提交,則申請人需提交以後補繳的聲明。如國籍證丟失,申請人則提交國籍證丟失的聲明)。

  2.國籍登記證申請書(AAC-056(06/2008) 申請書需由法人或授權人簽字,申請人單位蓋章)。

  九、辦理基本流程

  1.申請人遞交相關申請材料。

  2.承辦人當場作出審查決定,若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告知申請人補報申請材料;若申請不在審批範圍,不予受理。

  3.申請材料符合要求 ,承辦人受理申請並出具預受理通知書。

  4.適航司審核材料,若申請材料不合格,則不予許可並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

  5.申請材料合格,適航司或分管領導審核簽批(5個工作日內)。

  6.承辦人通知申請人領取相關行政審批批復。

  十、辦理方式

  全程網上辦理或者網上受理之後大廳現場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自本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有效印章的證件,申請人通過現場自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發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和《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管理程式》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1288

  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適航國籍窗口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辦公電話:010-64091289、64091290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附件1:流程圖

  1. 國籍登記證變更

  

   

   

  2.       國籍登記登出函

  http://www.caac.gov.cn/big5/www.caac.gov.cn/FWDT/WSBS/SHSDL/54001/201509/W020160226497700159904.jpg

  3.       國籍登記證補發、更新和換發

  http://www.caac.gov.cn/big5/www.caac.gov.cn/FWDT/WSBS/SHSDL/54001/201509/W020160226497700162509.jpg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1.    登出國籍登記申請書(示範文本)

  

  2.    國籍登記變更申請書(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1.    國籍變更錯誤示例

  

  2.登出國籍登記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一) 問:我從別的公司租賃了一架航空器,無法提供發票,請問這樣可以辦理國籍變更嗎?

  答:租賃航空器辦理國籍變更無需提供發票,只需提供合同和交接文書。

  (二) 問:我這架飛機打算出口,但是我沒有辦理出口適航證,可以先辦理登出嗎?

  答:不可以先辦理登出,航空器出口辦理登出時需先辦理航空器出口適航證。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