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1]新籌建航空企業申請國籍登記證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民用航空器。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外商在該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或者實收資本中所佔比例不超過35%,其代表在董事會、股東大會(股東會)的表決權不超過35%,該企業法人的董事長由中國公民擔任。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事業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5.民航總局准予登記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6.已經得到中國民航局的籌建許可,正在進行籌建工作的企業或單位。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CCAR-45-R1(1998年6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公佈,自公佈日施行)。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管理程式》AP-45-AA-2008-01R3(2009年5月1號施行)。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1.申請人可以是政府機關、法人(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或自然人。

  2.申請人需要取得中國民航局運輸司允許籌建的許可(申請運輸航空企業,通常由中國民航局出具允許籌建認可)。

  3.申請經營性通航不再需要籌建許可。申請非經營性通航經營許可還需要地區管理局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具體請參考CCAR-285。

  4.申請人需要取得中國民航局、發改委或相關部門允許購買/租賃航空器的許可。如申請註冊號時還不能提供批文,則申請國籍證時必須提供批文。

  禁止性要求

  申請材料未滿足局方要求的情況下不予許可。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函

  1.申請人合法身份證明(法人或自然人),以法人申請需提供法人工商執照或企業/組織名稱預核準;以自然人申請需提供自然人戶口本、身份證、無犯罪記錄證明。

  2.由中國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出具的籌建批文或補正材料通知書(通航企業無需提供)。

  3.航空器引進批文,主管部門通常為發改委和中國民航局,如申請註冊號時還不能提供批文,則申請國籍證時必須提供批文(通航企業無需提供)。

  4.至少包括技術條款,合同首頁/簽字頁(商業條款如涉及商業秘密,可以不提交商業條款)的購/租航空器合同。

  5.航空器預檢報告(僅適用於使用過的航空器即二手航空器)。

  6.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申請書(AC-190(06/2008)。申請書需由法人或授權人簽字,申請人單位蓋章)。

  (二) 報批企業標誌和航空器噴塗方案

  1.申請人的標誌及説明(申請人所報材料需要採用正式行文規格,必須有文號)。

  2.航空器外部噴塗方案的工程圖(側視、俯視和仰視圖)。

  3.航空器外部噴塗方案的效果圖(彩圖或彩照,需包括航空器四視圖)。

  4.噴塗方案中"國籍登記標誌和註冊標誌"的尺寸與位置(參見CCAR-45 第四章,滿足規章要求,如有特殊情況不滿足,需説明理由)。

  (三) 申請國籍登記證

  1.國籍證申請書(AAC-056(06/2008)申請書需由法人或授權人簽字,申請人單位蓋章)。

  2.未註冊聲明或取消註冊聲明(不適用於國産全新航空器)。

  3.購/租航空器合同(至少包括技術條款,合同首頁/簽字頁)。

  4.引進批文或引進備案(運輸飛機通常由發改委和中國民航局批准,通用飛機無需提供)。

  5. 交接文書(銷售帳單、交付證書或交接文書等文件)。

  6.申請人的法人執照(用於確定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九、辦理基本流程

  1.申請人遞交相關申請材料。

  2.承辦人當場作出審查決定,若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告知申請人補報申請材料;若申請不在審批範圍,不予受理。

  3.申請材料符合要求,承辦人受理申請並出具預受理通知書。

  4.適航司審核材料,若申請材料不合格,則不予許可並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

  5.申請材料合格,適航司或分管領導審核簽批(5個工作日內)。

  6.承辦人通知申請人領取相關行政審批批復。

  十、辦理方式

  全程網上辦理或者網上受理之後大廳現場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自本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有效印章的證件,申請人通過自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發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和《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管理程式》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1288

  2.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適航國籍窗口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辦公電話:010-64091289、64091290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附件1:流程圖

  

  1. 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函

  

  

  

  2. 企業標誌和航空器噴圖方案

  

  

  3. 國籍登記證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1.    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申請書(示範文本)

  

  2.    企業標誌和航空器噴塗方案

  

  3.    國籍登記證申請書(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1.    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申請書錯誤示例

  

   

  2.    國籍登記證申請書錯誤示例

  

  3.    企業標誌和航空器噴塗方案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 問:請問申請國籍證的時候申請材料都需要提供原件嗎?

  答:除申請表外,其餘申請材料可提供掃描、複印件。

  2. 問:請問領取結果的時候需要以什麼為憑證?

  答:憑預受理通知書下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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