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54]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辦理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向中國民用航空局申請辦理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的申請人。

  二、項目審查類別

  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

  三、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1997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3號公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實施辦法》(1999年9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7號公佈,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政服務大廳航空器權利登記分廳。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航空器未被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查封、凍結、扣押;

  (二)航空器已完成國籍登記註冊;

  (三)涉及交易已完成,合同均已簽署生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禁止性要求

  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禁止的行為,例如航空器已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凍結扣押等、企業間資金拆借等。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2、飛機國籍登記證(原件正本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下列三個文件之一)

  (1)營業執照(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2)開業證明(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個人身份證明(僅當所有權屬私人時提供)

  4、所有權申請表簽字人身份證明文件(下列兩個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冊(任職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2)授權書(原件)及被授權簽字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5、申請人授權代辦人辦理權利登記的授權書(原件)及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6、所有權取得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1)購買情形下:

  ①購買合同或賣據、發票、交付證書

  ②貸款合同、抵押合同

  ③佔有、租賃合同

  (2)製造情形下:出廠證明及交付證書

  (3)繼承情形下:生效繼承文件

  (4)捐贈情形下:捐贈協議、發票、交付證書

  (5)投資情形下:投資協議、發票、交付證書

  以上材料申請書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二)申請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抵押權登記申請書

  2、飛機國籍登記證(原件正本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所有權登記證書(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或所有權證明文件

  4、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身份證明文件(下列三個文件之一)

  (1)營業執照(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2)開業證明(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個人身份證明(僅當抵押權屬私人時提供)

  5、抵押權申請表抵押人簽字人與抵押權人簽字人身份證明文件(下列兩個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冊(任職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2)授權書(原件)及被授權簽字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6、申請人授權代辦人辦理權利登記的授權書(原件)及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7、貸款合同、抵押合同

  以上材料申請書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三)申請民用航空器佔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佔有權登記申請書

  2、飛機國籍登記證(原件正本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佔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下列三個文件之一)

  (1)營業執照(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2)開業證明(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個人身份證明(僅當佔有權屬私人時提供)

  4、佔有權申請表簽字人身份證明文件(下列兩個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冊(任職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2)授權書(原件)及被授權簽字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5、申請人授權代辦人辦理權利登記的授權書(原件)及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6、所有權登記證書(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或者相應的所有權證明文件

  7、佔有權取得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1)經營租賃情形下: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交付證書

  (2)融資租賃情形下:同上

  (3)附加條件買賣情形下:購買合同、抵押合同、交付證書

  以上材料申請書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四)申請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優先權登記申請書

  2、優先權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下列三個文件之一)

  (1)營業執照(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2)開業證明(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個人身份證明(僅當優先權屬私人時提供)

  3、優先權申請表簽字人身份證明文件(下列兩個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冊(任職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2)授權書(原件)及被授權簽字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4、申請人授權代辦人辦理權利登記的授權書(原件)及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經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5、優先權債權事件的證明文件(由民航局或各地區管理局航空安全管理部門出據或由公安機關出據並經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航空安全管理部門簽注)

  以上材料申請書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五)申請辦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所有權變更申請書

  2、代表申請人對簽字人、代辦人進行授權的授權人的任職證明

  3、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申請文件、授權代辦人辦理權利登記的授權書(原件)

  4、簽字人、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5、所有權變更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6、所有權登記證書原件

  以上材料申請書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六)申請辦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抵押權變更申請書

  2、代表申請人對簽字人、代辦人進行授權的授權人的任職證明

  3、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申請文件、授權代辦人辦理權利登記的授權書(原件)

  4、簽字人、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5、抵押權變更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6、抵押權登記證書原件

  以上材料申請書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七)申請辦理民用航空器佔有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佔有權變更申請書

  2、代表申請人對簽字人、代辦人進行授權的授權人的任職證明

  3、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申請文件、授權代辦人辦理權利登記的授權書(原件)

  4、簽字人、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5、佔有權變更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6、佔有權登記證書原件

  以上材料申請書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八)申請辦理民用航空器優先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優先權變更申請書

  2、代表申請人對簽字人、代辦人進行授權的授權人的任職證明

  3、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申請文件、授權代辦人辦理權利登記的授權書(原件)

  4、簽字人、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5、優先權變更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6、優先權登記證書原件

  以上材料申請書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九)申請辦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出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所有權登出申請書

  2、代表申請人對簽字人、代辦人進行授權的授權人的任職證明

  3、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申請文件、授權代辦人辦理權利登記的授權書(原件)

  4、簽字人、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5、所有權登出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1)買賣情形下:賣據、交付證明

  (2) 航空器滅失或失蹤情形下:相關部門出具的航空器滅失或失蹤的證明

  6、所有權登記證書原件

  以上材料申請書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十)申請辦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出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抵押權登出申請書

  2、代表申請人對簽字人、代辦人進行授權的授權人的任職證明

  3、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申請文件、授權代辦人辦理權利登記的授權書(原件)

  4、簽字人、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5、抵押權登出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抵押權人出具的解除抵押聲明

  6、抵押權登記證書原件

  以上材料申請書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十一)申請辦理民用航空器佔有權登出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佔有權登出申請書

  2、代表申請人對簽字人、代辦人進行授權的授權人的任職證明

  3、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申請文件、授權代辦人辦理權利登記的授權書(原件)

  4、簽字人、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5、佔有權登出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退租協議或租賃合同(首頁、相關章節及簽字頁)

  6、佔有權登記證書原件

  以上材料申請書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十二)申請辦理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登出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優先權登出申請書

  2、代表申請人對簽字人、代辦人進行授權的授權人的任職證明

  3、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申請文件、授權代辦人辦理權利登記的授權書(原件)

  4、簽字人、代辦人身份證明文件(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5、優先權登出文件(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6、優先權登記證書原件

  以上材料申請書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登錄中國民用航空局門戶網站辦事大廳查詢相關規定,確定申請事項並準備申請材料;

  (二)登錄中國民用航空局門戶網站航空器權利登記頁面,根據填報指南,線上提交權利登記申請表;

  (三)按照服務指南裏的指引,準備紙質版申請表及需要辦理的權利登記類型的證明文件,並通過電話或航權預約APP預約辦理的時間;

  航權預約APP下載安裝方法:

  1、蘋果手機用戶,前往App Store搜索“航權預約”軟體,點擊下載即可;

  2、安卓手機用戶,可以掃描以下二維碼下載安裝。

  

  (四)在預約的時間攜帶所有紙質文件到中國民用航空局服務大廳航空器權利登記分廳現場辦理登記;

  (五)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航空器權利登記分廳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的受理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六)正式受理申請後,中國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符合要求的,頒發權利登記證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

  十、辦理方式

  電話或航權預約APP預約之後在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政服務大廳航空器權利登記分廳現場辦理。(分廳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北裏甲24號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G02室)

  十一、辦結時限

  自收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登記部門依照《條例》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權利登記事項完成審查。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自2017年4月1日起,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自取。

  十四、辦理結果

  頒發航空器權利登記證書。

  十五、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 留言, 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北裏甲24號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G02室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00-11:30, 13:00-16:30

  諮詢預約電話:010-64473585 010-64473657(FAX)

  十八、國籍登記證核驗

  國籍登記證核驗有兩種方式供登記申請人選擇。申請人可以在登記現場辦理前,自行前往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適航證件窗口(地址:北京市東四西大街155號,服務電話:010-64091289)進行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核驗並在國籍登記證的複印件上加蓋印章;申請人也可以委託航空器權利登記分廳現場受理人員代為辦理國籍登記證核驗工作。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證明材料部分:  

  Q1: 何為“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A2: 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複印件:

  a涉及有關機關出具的文件的,經該機關核對並簽章;

  b涉及交易文件的,經交易各方當事人簽章;

  c依法公證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的文件複印件;

  d 經與原件核對無誤並簽注的複印件。包括:國內外律師簽注(包括律所的印章、律師的簽名和對複印件一致性的確認);能夠代表申請人的內部員工簽注(包括員工的簽名和對複印件一致性的確認),同時應提交該員工關於簽注文件許可權的授權。

  Q2: 對於某些不存在交付證書的特殊情況,應該如何操作?

  A2: 在現實的交易中,確實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如:融資租賃到期佔有權人取得所有權,由於航空器一直處於佔有權人的佔有之下,所以在佔有權人取得所有權時可能不再簽署交付證書。那麼,申請人需要提交對此種特殊情況進行説明的文件,加蓋公章。

  Q3: 申請材料涉及的各種合同,是否要全文提交?

  A3: 涉及到的合同,提交首頁、與所要證明的內容相關的章節及簽字頁或提供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合同的摘錄。

  申請書部分:  

  Q4:申請書可否人工手填?簽字人、代表人需要簽署三份申請書嗎?

  A4:為了申請的嚴肅性,申請書應均為未經塗改的列印原件,簽字人、代辦人應在每份申請書上簽字。

  Q5:航空器國籍登記號、型號以什麼材料為準進行填寫?

  A5:應以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為準填寫,尤其要注意國籍登記號“B”後面的“-”,不要漏掉。

  Q6:申請書中涉及到的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什麼材料為準進行填寫?

  A6:應以該法人的營業執照或開業證明為準填寫。如國外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則填寫“不適用”,不要空著不填。

  Q7:申請書中涉及到所有權取得日期、抵押權設立日期及抵押權取得日期應以什麼材料為準進行填寫?

  A7:所有權取得日期應以航空器交付憑證上記載的日期為準填寫;抵押權設立日期應與航空器抵押合同的簽署日期保持一致。

  抵押權取得日期的填寫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填寫,若抵押合同的簽署日期與航空器的交付日期是同一天,填寫抵押合同的簽署日期;若抵押合同的簽署日期與航空器的交付日期存在先後順序,則填寫靠後的那一個日期。

  Q8: 申請書是否要用中英文填寫?

  A8:航空器權利登記的登記語言為中文。除外國法人名稱、地址、外國法定代表人名稱外,請僅用中文填寫申請書。

  Q9:所有權申請書中“航空器主要技術狀況”應如何填寫?

  A9:主要填寫三個數據“最大起飛全重”、“空載重量”、“發動機臺數”。

  Q10:抵押權的“債權描述”具體應填哪些內容?

  A10:應包含擔保的債權數額、利率及對權利、義務的描述(若有)。如兩架飛機共同擔保,則應當明確填寫“與B-* * * *共同擔保債權數額$/¥”。

  其他 

  Q11: 代辦人可否進行轉授權?

  A11: 代辦人的權利是申請人賦與的,如果申請人明確代辦人可以將全部權利轉給他人,那麼被轉授權的人就可以憑轉授權書和身份證明文件履行代辦人的職責。

  Q12:權利登記證書丟失,如何申請補發?

  A12:權利登記證書丟失,(1)在申請該權利登出時,不需進行補發,只需説明不能將證書原件交回的原因;(2)在申請該權利變更時,需要補發證書,需要提出補發證書的申請,其中包含證書遺失的説明。兩種情況下,申請每人平均應確認,一旦找到證書原件將及時交回登記部門。

  Q13:航空器所有權人發生變化,應如何辦理登記?

  A13:當航空器所有權人由A公司變為B公司時,應辦理航空器所有權的登出及設立申請,即A公司先辦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出登記,隨後B公司申請辦理航空器所有權設立登記。所有權變更登記只適用於權利主體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情形,例如所有權人的地址發生了變化,法定代表人發生了變化。

  Q14:領取權利登記證書需要攜帶哪些材料?

  A14:如果原代辦人領取權利登記證書,需攜帶身份證原件;如果其他人員領取證書,需攜帶權利登記證書的申請人出具的授權書(原件)以及領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Q15:航空器權利登記網上申請賬號如何申請?

  A15:申請人可通過發送傳真(傳真號:010-64473657)的方式申請用戶名和密碼,申請書沒有模板和固定格式,主要包括申請內容(例如,我公司因首次進行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為網上提交電子版申請,特申請所需的用戶名和密碼)、聯繫人和聯繫方式,加蓋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