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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航權 :中間點權或延遠權

  

 

  可以先在第三國的地點作為轉机站上下客貨,第五航權是要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進行談判。

  例如:新加坡一廈門一芝加哥,新加坡航空獲得第五航權,可以在新加坡一芝加哥航線上在廈門經停,上下客貨。

  第五種權利(第三國運輸權):承運人前往獲得准許的國家,並將從第三國載運的客貨卸到該國,或者從該國載運客貨前往第三國。

  1、承運人本國(第一國始發地)-----中途經停第三國------目的地國(第二國)

  承運人從本國運輸客貨到另一國家時中途經過第三國(也就是始發地國家和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其他國家),並被允許將途經第三國拉的客貨卸到目的地國。這種權利是第五航權的一種。

  2、承運人本國(第一國始發地)------目的地國(第二國))-----以遠點第三國

  第五航權的第二種是以遠點國家的運輸,承運人將自己國家始發的客貨運到目的地國家,同時又被允許從目的地國家上客貨,並被允許運到另一國家。

  可以看出只有在同時具有這兩種第五航權時,承運人就可以完整的使用這些權利了,否則,即便獲得了其中之一,也很難進行操作。

  第五航權是針對兩個國家的雙邊協定而言的,在兩國的協定中允許對方行使有關第三國運輸的權利。但是在沒有第三國同意的情況下,這個權力等於沒有。因此航空公司在用這個權力的時候,必然同時要考慮中國與這個“第三國”有沒有相應的權利。

  第五航權之所以複雜, 就是因為,它涉及到多個雙邊協定,並且在不同的協定中意味著不同種類的航權。第五航權的開放意味著外航不僅要分享對飛國之間的市場,同時還要分享中國到第三國的市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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