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資訊
關於徵求《廢止〈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的決定》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修訂後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要求,公佈新的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需廢止依據現行民用航空法制定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64號)。據此,民航局政法司形成了《廢止<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請相關單位或個人結合實際認真研究,並於2026年6月7日前將意見反饋表通過電子郵件反饋至gf_zhang@caac.gov.cn,請註明郵件標題為“賠償責任限額意見”,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民航局政策法規司

  2026年5月8日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