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5日,美國與歐盟經過2年8輪磋商,初步達成天空開放第二階段協議,進一步加強了管理層面的合作,降低了市場準入的門檻。
第二階段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兩部分:可立即實施部分和有條件實施的部分。
第一、可立即實施部分
1、在環保領域更緊密的合作。協議確立了廣泛的框架,處理航空對本地和全球環境的挑戰。雙方同意在各自的排放交易機制方面保持協調一致,避免採取重復措施,降低航空公司和消費者在氣候變化措施上的成本;增加機場噪音限制措施的透明度;在綠色技術、燃油和空中管理創新以及國際民航組織事務上加強合作,共同應對國際航空運輸對氣候變化的影響。
2、美國政府官員的旅行。“飛行美國”計劃要求美國官員旅行必須選擇美國的航空公司。協議允許歐洲的航空公司向美國政府的合作夥伴售票。
3、更緊密的航空保安合作,相互認可保安措施,在應對新的威脅單方面採取措施前,加強溝通。
4、相互認可管理當局的決定,簡化航空公司的辦事手續。例如,美國管理當局在授理歐盟航空公司的申請時,認可歐盟成員國管理當局出具的相關證明。
5、進一步增強雙方競爭事務主管當局在處理跨大西洋航空公司聯盟事務上合作的透明度。
6、加強聯合委員會的作用。根據美歐航空運輸協定設立的聯合委員會,將作為監管機構,處理涉及航空安全、空中交通管理、旅客便利手續、相互認可當局決定等事宜。
7、協議的執行不損害勞工權利。
第二、有條件實施部分
1、航空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目前,美國對外商在美國航空企業的投票許可權制在25%。如果美國國會批准解除這一限制,歐盟將允許美國對歐盟航空公司擁有主要所有權。
2、第七種航權。歐盟航空公司可經營美國至歐盟以外的國家之間的航線,以及歐盟在非洲或其他地區的第三方航空公司享有主要所有權後經營美國航線的權利。但歐盟享有這些權利的前提條件是,歐盟立法機構修訂關於在機場限制噪音的規定。
美歐雙方于2007年4月30日簽署新的航空運輸協定,該協定第一階段協議于2008年3月30日生效。協議為雙方航空公司提供了新的航權,為雙方管理當局提供了廣泛的合作平臺。該協議取代了美國與歐盟各成員國之間的雙邊協議,認可了歐盟承運人的概念,消除了跨大西洋及以遠航線的運力、運價等市場準入障礙。協議還設立了執行協議的機構—聯合委員會,以加強美歐雙方管理當局在航空保安、競爭事務、國家援助、空中交通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氣候變化等領域的合作。根據該協議,雙方管理當局將相互認可對機場的評估,共同從空中交通管理角度採取措施減少排放,加強競爭事務管理方面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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