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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普敦公約的工作進展

    2010年5月19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審議了開普敦公約工作進展情況,並通過了向37屆大會提交的工作文件。
    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在2005年6月召開的第175屆會議決定接受2001年開普敦外交會議第2號決議的邀請,成為國際登記處監管機關。理事會在2005年11月舉行的第176屆會議決定設立一個專家委員會,由不超過15名經過開普敦公約和議定書締約國和簽署國提名的成員組成,協助理事會履行其國際登記處監管機關的職責。
    2006年3月1日,開普敦公約及其議定書生效,理事會于即日起承擔監管機關的職責,國際登記處開始運作。
    理事會作為國際登記處監管機關,監測登記處的運作,以確保登記處按照《開普敦公約》第十七條的規定有效運作。根據《開普敦公約》第十七條第2款(j)項,理事會分別於2008年4月和2010年4月,向開普敦文書各締約方發佈了關於履行監管機關職責的兩個報告,第一個報告涵蓋了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時期,第二個報告則涵蓋了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時期。
    國際登記處監管機關專家委員會(CESAIR)自成立以來,分別於2006年11月、2007年12月、2008年12月和2009年12月在蒙特利爾召開了4次會議。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建議,理事會在第183屆、第186屆和第189屆會議上,分別批准了對登記處的某些創新,並已經或將要形諸於對《國際登記處的規章和程式》(Doc9864號文件)的修訂。鋻於專家委員會成員的初次任期于2009年6月結束,理事會根據從開普敦公約和議定書的締約國和簽署國收到的提名,任命了委員會的12名成員,自2009年7月2日開始生效。
    2009年10月,理事會在第188屆會議上,考慮到國際登記處登記官對全球經濟下滑導致登記處收入大幅下降、以及對其2010年年底的財務預測顯示,登記處在合同結束時,將沒有充足的資産償還債務的關切,並根據專家委員會的一項建議,決定再次任命登記官第二個五年任期,自2011年3月1日開始,條款和條件由新合同確定。專家委員會在2009年12月舉行的第4次會議上,成立了一個特設小組,以便就登記官合同續延事宜,向秘書處提供協助,該小組在2010年期間,就此事項與秘書處一起開展了工作。新的合同將使登記處業務經初期演變後的各個方面典籍化。
    根據《開普敦公約》第六十二條第2款(c)項和《開普敦議定書》第三十七條第2款(c)項,理事會作為監管機關,定期接受從保存機關收到的有關批准書、聲明、退約和指定接入點的資訊。截至2010年4月1日,開普敦公約和議定書共有30個締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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