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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干擾賠償公約和一般風險公約的進展情況

    2010年5月19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審議了非法干擾公約和一般風險公約的進展情況,並通過了向37屆大會提交的工作文件。
    2005月11月29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在法律委員會的總體工作方案中,將關於在非法干擾行為或一般風險情況下航空器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這一項目確定為第一優先項目。法律委員會第33屆會議于2008年4月21日至5月2日在蒙特利爾召開,討論了《關於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擾行為而導致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的公約》(通常稱為“非法干擾賠償公約”)和《關於航空器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的公約》(通常稱為“一般風險公約”)案文,並建議儘快召開國際航空法外交會議,以最後確定和通過兩份公約草案。2009年4月20日至5月2日在國際民航組織總部召開的國際航空法會議通過了非法干擾公約和一般風險公約,72個國家在大會決議上簽字。
    大會第一號決議請各國考慮批准這兩份公約,並將批准書交存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已通過2009年11月20日的82號國家級信件,將決議連同公約的作準文本發給各國。截止2010年6月,7個國家簽署了非法干擾賠償公約,9個國家簽署了一般風險公約。
    非法干擾賠償公約設立了一個國際民用航空賠償基金(“國際基金”),其主要機構稱為締約方大會,由當事國組成。根據第九條第(十六)款,締約方大會將代表國際基金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做出安排。根據第九條第(十七)款,締約方大會應當“要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遵照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簽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原則和目標,對國際基金承擔協助、指導和監督的角色。國際民航組織可依照其理事會的相關決定承擔這些任務。”
大會第二號決議涉及非法干擾賠償公約和需要為國際基金開展籌備工作,以確保公約生效時賠償基金能夠運作。大會決定在公約生效之前,為國際基金建立一個籌備委員會,由決議列出的16個國家提名的人員組成。籌備委員會必須確保設立國際基金,在公約通過後兩年之內,最遲在公約生效時,能準備就緒以履行其職能。
    籌備委員會按照公約第九條(第十七款)提出要求,由國際民航組織遵照芝加哥公約的原則和目標提供協助、指導和監督。國際民航組織尚未收悉任何此種要求。
    委員會于2009年9月8日至9日在國際民航組織總部舉行了預備會議,並分別於2010年1月25日至27日和2010年6月21日至23日在南非比勒陀利亞和英國倫敦舉行了兩次會議。委員會就一系列問題開展了工作,包括國際基金管理條例、關於基金初始會費的期限和金額的建議、賠償指導原則和投資指導原則以及關於在非當事國出事時進行援助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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