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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法律領域的工作方案

    2010年5月19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審議了法律領域的工作方案,並通過了向37屆大會提交的工作文件。
    一、國際民航組織法律局的工作
    法律局的職能包括向秘書長、國際民航組織其他局、地區辦事處和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提供法律諮詢和協助,為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大會、法律委員會、外交會議和其他會議提供研究、法律諮詢和服務,包括起草文件,為國際民航組織通信、導航和監視/空中交通管理(CNS/ATM)活動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見,對國際民航組織負責保存的國際協議履行相關職責,登記航空協定和安排,收集各國關於民用航空的法律和法規,起草各種報告,例如供《聯合國法律年鑒》使用的材料,在聯合上訴諮詢委員會和聯合國上訴法庭的上訴中代表秘書長,在可能涉及國際民航組織的其他訴訟中代表秘書長,與聯合國及其他組織就法律問題進行合作,以及從事法律性質的其他相關職能。國際民航組織在2009年底與聯合國達成一項協議,就國際民航組織工作人員向新設立的聯合國上訴法庭提出申訴的辦法作出規定。它是繼承聯合國行政法庭的實體,作為國際民航組織工作人員的二級上訴法庭。
    自2007年36屆大會以來,法律局舉辦了一系列國際民航組織區域法律研討會,包括2007年10月29日至31日在利馬、2009年2月18日和19日在開羅、2009年3月25日和26日在巴黎、2009年3月30日至4月2日在仁川的法律研討會,以及2010年5月3日和4日在布加勒斯特與羅馬尼亞共同舉辦的題為“民航中的新挑戰和新威脅”的航空法會議。2010年5月12日和13日,國際民航組織在曼谷亞太地區辦事處就將於北京舉行的外交會議的籌備工作舉辦了一次區域法律研討會。
    二、法律委員會工作方案
    根據法律委員會議事規則第8條,法律委員會經理事會批准制定總體工作方案,包括委員會自己提議的議題以及大會或理事會提議的任何議題。
    2007年36屆大會和2008年184屆理事會確定的工作方案如下:
    1、在非法干擾行為或一般風險情況下航空器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
2009年4月20日至5月2日在國際民航組織總部召開的國際航空法會議通過了非法干擾公約和一般風險公約,截止2010年6月,7個國家簽署了非法干擾賠償公約,9個國家簽署了一般風險公約。
    非法干擾賠償公約設立了國際民用航空賠償基金,其主管機構為締約方大會,締約方大會將“要求國際民航組織遵照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簽署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原則和目標,對國際民航賠償基金承擔協助、指導和監督的職責”。為使公約生效時賠償基金能夠運作,大會成立了由16國提名組成的籌備委員會,負責設立賠償基金,並根據公約規定要求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研究決定如何提供協助、指導和監督。
    2、引起國際航空界關注的、而現有的航空法文書未加涵蓋的行為或肇事行為
    根據大會第A33-1號決議,法律委員會審查了現行國際民航組織航空安保公約是否足以涵蓋新的和正在出現的威脅。2009年9月,委員會第34屆會議審議了特別小組委員會編制的兩份文本草案,以便修正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籤署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和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爾簽署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公約》。委員會在該屆會議達成共識,認為經委員會修正的文本草案內容已夠成熟,可轉遞理事會作為最後草案送交各國並最後送交外交會議。理事會在第188屆會議的第六次會議上原則同意舉行外交會議,以便最後擬定和通過這兩份文書草案。應中國政府邀請,理事會決定於2010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在北京舉行外交會議,會議結果將向國際民航組織第37屆大會報告。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34屆法律委員會會議指出,涉及擾亂性/不循規旅客的事件自2001年以來一直持續增加。因此,國際航協建議組成特別研究小組,以便探討這方面新出現的法律問題。委員會支援這項提案,認為國際民航組織應該處理不循規/擾亂性旅客的問題。由於這項問題已在法律委員會總體工作方案這個項目下由秘書處一個研究小組負責處理,理事會指出,秘書處的不循規旅客研究小組可在北京外交會議之後重新恢復工作。
    3、審議制定通信、導航和監視/空中交通管理(CNS/ATM)系統,包括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和區域多國機制的法律框架
    國際民航組織于2009年12月7日至9日在巴西利亞召開了外交會議。八個南美國家參加了外交會議。外交會議為南美空中航行和安全組織的建立編制了組成公約案文。會議結束時,智利、巴拉圭以及烏拉圭簽署了公約。該公約在2010年6月30以前在巴西外交部開放供對此感興趣的國際民航組織的南美各國簽署,其後將在國際民航組織總部開放簽署,直到公約生效為止。設立這個國際組織有助於加強該區域執行、管理和鞏固與空中航行和安全特別是通信、導航和監視/空中交通管理(CNS/ATM)的多國系統有關的力度。法律局對外交會議的發展提供了國際民航組織的準則,以支援有關該組織法律政策的討論,並提供了工具編制會議期間起草的法律文書。
    4、移動設備(航空器設備)的國際利益
    2006年3月1日,開普敦公約及其議定書生效,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于即日起承擔國際登記處監管機關的職責,國際登記處開始運作。理事會成立了國際登記處監管機關專家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履行其國際登記處監管機關的職責。
    2009年10月,理事會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建議,決定再次任命登記官第二個五年任期,自2011年3月1日開始,條款和條件由新合同確定。截至2010年4月1日,開普敦公約和議定書共有30個締約方。
    5、審議批准國際航空法律文書的問題
    2009年4月20日至5月2日在蒙特利爾舉行的國際航空法外交會議通過了《關於航空器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的公約》(一般風險公約)和《關於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擾行為而導致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的公約》(非法干擾賠償公約)。國際民航組織為這兩份公約的保存機構。截止2010年6月,有9個和7個國家簽署了這兩份公約。
    2009年,國際民航組織對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的某些規則的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的賠償責任限度進行了第一次審查。訂正後的賠償責任限額于2009年12月30日開始對所有公約締約國生效。
    2008年,對在1956年通過並於1982年修訂的《關於格陵蘭和冰島某些空中航行服務合資聯營協定》再次作出了修訂。修訂案文于2009年1月1日開始生效。
    國際民航組織公共網站的“條約彙編”提供了一份綜合對照表,顯示國際航空法條約的現況和個別國家相對於這些條約的現況,並提供個別國家對各項國際航空法條約現況詳細資料的表格,以及各種成套的行政材料。所有保管行為也反映在“條約彙編”中。
    6、經濟自由化的安全方面問題和第八十三條之二
    這個議題是理事會最初就一份關於經濟自由化的安全和保安方面問題的研究報告做出的決定提供法律委員會審議的。法律委員會第33屆會議認為需要由一個小組委員會進行進一步研究。理事會隨後決定將“經濟自由化的安全方面問題和第八十三條之二”作為新的項目添加到總體工作方案。
    在這種背景下,法律局積極協助航行局對方便旗問題進行研究,尤其提供了法律支助,以便設立履行公約第二十一條有關建立航空器登記和所有權數據庫的必要框架以及建立航空運營人許可證國際登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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