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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無線電頻譜的使用與國際電信聯盟(ITU)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

    近期,國際民航組織航行委員會審議了第37屆大會技術委員會議程項目,支援國際民航組織關於無線電頻譜事項的政策。
    隨著航空與非航空用戶對擴大準入權的壓力持續攀升,無線電頻譜正成為日益緊缺的資源。航空不僅正面臨來自內部的對頻頻寬度的要求增加(如根據NextGen和SESAR方案所構想的要求),而且還面臨來自其他頻譜用戶的日益增加的壓力。
    1. 支援國際民航組織在為國際電聯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做準備以及在大會期間的立場
    對用於航空安全通信和導航系統的適當頻譜進行長期保護是基於國際民航組織“關於確立和促進國際民航組織針對國際電信聯盟(ITU)未來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的立場的戰略”,該戰略已獲得理事會批准,並包含在2003年《包括經批准的國際民航組織政策聲明在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頻譜要求手冊》(Doc 9718號文件)中。在大會A36-25號決議(2007年)的支援下,該戰略為擬定和促進國際民航組織的立場提供了基礎和指南。
    該戰略還闡述了國際民航組織關於所有無線電頻譜要求的擬定和維護工作,該政策已獲理事會批准,因此成為正式政策。現行政策載于Doc 9718號文件第五版(2010年)中。
    迄今為止,該戰略對航空行之有效。對於每一次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及時擬定了立場,而在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的籌備階段,該戰略促進了航空業內部以及與國家頻譜管理當局之間的充分協調,以確保在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期間産生對航空有利的結果。
    在最近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期間,最引人注目的發展是,代表各行業或服務的説客的參與和影響力不斷增加。鋻於這一趨勢,併為了確保航空方面的意見繼續得到充分的體現,2007年,國際民航組織大會對關於國際電聯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事項的大會決議(以前的A32-13號決議)進行了大幅修訂。經更新的決議(A36-25號決議)現在要求航空利害攸關方更積極地參加國家為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的準備工作,為此“承諾提供其民航當局的專家,以充分參與制定國家及地區立場並推廣航空在國際電聯方面的利益;並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確保其地區會議、國際電聯研究組及世界無線電通信會議代表團中包括民用航空當局的專家或做好了充分準備代表航空利益的其他航空官員”。
    2. 航空的長期頻譜要求
    現今分配給航空的多數頻譜已經在1947年的大西洋城世界無線電通信管理大會上分配,那年國際電聯也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當時,許多頻譜分配多基於推測,因為預計使用很多這些頻譜分配的技術尚未産生。
    隨著過去幾年對頻譜的壓力不斷增加,分配給航空的一些頻譜被蠶食,而另外一些正日益成為用作他用的爭奪目標。迄今在多數情況下,這尚未對航空導致太多困難,因為喪失的多數頻譜是航空利用不足的,並且技術改進提高了現行分配的使用效率。然而,也有例外,如以前給航空移動衛星(R)服務(AMS(R)S)的分配于1997年被取消。自那以來,航空一直在通過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的進程尋求解決辦法,但迄今未果。[目前,國際電聯無線電通信部門正在討論一項提案,據此,將賦予國際民航組織一個關鍵作用,協調航空安全頻譜要求,確保在共同移動衛星服務(MSS)頻段中航空享有優先使用權。如果此種做法得到同意,則需要國際民航組織承諾為此進程提供必要資源。](將按照國際電聯無線電通信部門的發展情況修改或刪除此段文字。)
    《國際電聯無線電條例》要求所有用戶對頻譜的高效和公平使用。對頻譜使用效率低的用戶面臨為其他用戶騰出空位的壓力與日俱增。鑒此,航空時而需要清點其要求,不僅要在特定頻段引入新的和更高效的服務,而且如果預計在可預見的將來航空不再使用的話,則要讓出頻段。
    在2003年和2007年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上,對若干航空無線電導航服務(ARNS)頻段進行了重新分配,在某些條件下與航空移動(航路)服務(AM(R)S)共用,根據這些條件,將對現有的和將來的無線電導航基礎設施的完整性予以保護。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通過附帶的決議確認,國際民航組織可以對在頻段上引入混合業務進行管理,只要受到影響的所有系統都經過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化;然而,對於經國際民航組織與未經國際民航組織標準化的系統,任何相容性研究將仍然需要在國際電聯進行。
    這一積極的發展為推進新的通信和無線電導航技術提高了靈活性,以滿足民用航空的未來要求。有效的遠期頻譜戰略的核心要素應當建立在此種靈活性的基礎之上。為了充分利用此靈活性,國際民航組織和整個民航界必須制定一個連貫一致的CNS戰略,以在航空頻段內引入能更有效地利用頻譜的系統。此種CNS戰略將需要由ATM的要求驅動,而不是由技術驅動,並時而需要通過積極主動地淘汰不再需要的較老的技術來予以支援。
    3. 結論
    國際民航組織“關於確立和促進國際民航組織針對國際電聯未來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的立場的戰略”,結合大會A36-25號決議,為在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的進程中堅持民用航空的要求提供了充分的基礎。然而,非航空利害攸關方對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給予的重視和資源越來越多。因此,為了使戰略獲得成功,國際民航組織和各國必須按照大會A36-25號決議為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的進程提供必要的支援和資源。
    從國際民航組織迄今為支援WRC-12的籌備所開展的活動可以看到,自2008年開始的活動在2009年和2010年加快了步伐。然而,預算拮據可能對進一步的工作産生影響,尤其是2011年。其他服務提供者對國際電聯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給予的重視、壓力和資源越來越多,為了平衡,航空作為一個整體需要增強在此進程中的姿態;各國和服務提供者必須確保航空頻譜專業人員的充分參與。同樣,需要確保國際民航組織在其經常方案預算中有必要的資金,為這一活動提供充分支援。
    附錄:國際民航組織秘書處支援的關於WRC-12的活動:
    (接近大會時將對此表格進行修訂)
    2008年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兩次航空通信專家組的頻率工作組會議;主要任務:擬定國際民航組織針對WRC-12的立場以及針對國際電聯無線電通信研究小組的材料。
     在瑞士日內瓦舉行兩次國際電聯無線電通信第5 研究小組關於陸地業務的會議。
     在瑞士日內瓦舉行兩次國際電聯無線電通信第4 研究小組關於衛星業務的會議。
    2009年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航空通信專家組的頻率工作組會議;主要任務:敲定國際民航組織針對WRC-12的立場,並擬定針對國際電聯無線電通信研究小組的材料。
     在國際民航組織駐泰國曼谷辦事處舉行為籌備WRC-12的亞太地區航行規劃實施小組(APANPIRG)地區籌備小組(RPG)會議,並同時舉行航空通信專家組的頻率工作組會議。
    四次國際電聯無線電通信第4 研究小組(衛星)和第5研究小組(陸地)的會議。
    在中國杭州舉行亞太電信界大會籌備小組(APG)關於WRC-12的會議(APG-2012-2)。
    非洲電信聯盟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的關於擬定針對WRC-12的地區立場的會議。
    歐洲郵電管理局會議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的關於籌備WRC-12的CPG PTC會議。
    美洲間電信委員會在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舉行的關於籌備WRC-12的PCC II會議。
    2010年在國際民航組織駐墨西哥的墨西哥城辦事處舉行的關於WRC-12的地區籌備小組會議,並同時舉行航空通信專家組的頻率工作組會議。
    在國際民航組織駐埃及開羅辦事處舉行的關於WRC-12的地區籌備講習班,並同時舉行航空通信專家組的頻率工作組會議。
    四次國際電聯無線電通信第4 研究小組(衛星)和第5研究小組(陸地)的會議。
    地區電信組織的七次會議(APT, ASMG, ATU, CEPT, CITEL, RCC)。
    2011年兩次關於WRC-12的地區籌備小組會議,國際民航組織地區辦事處待定;結合地區籌備小組會議,同時舉行兩次航空通信專家組的頻率工作組會議,國際民航組織地區辦事處待定。
    四次國際電聯無線電通信第4 研究小組(衛星)和第5研究小組(陸地)的會議。
    地區電信組織的四至六次會議。
    在瑞士日內瓦舉行國際電聯無線電通信大會籌備會議(CPM)(兩人)。
    2012年在瑞士日內瓦舉行國際電聯無線電通信大會。
    在瑞士日內瓦舉行國際電聯WRC-12會議,三人,四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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