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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民航組織全球航空安全計劃的報告

    近期,國際民航組織航行委員會審議了第37屆大會技術委員會議程項目,關於國際民航組織全球航空安全計劃的報告。
    全球航空安全計劃的目標是通過向所有利害攸關方提供共同的參考框架,以便對航空安全採取更加積極主動的做法,並幫助在全世界協調和指導安全政策和舉措,從而減少民用航空的事故率。在國際民航組織層面,全球航空安全計劃提供了實施國際民航組織安全戰略目標所需要的方法和工作重點。使用全球航空安全計劃來對安全舉措進行優先排序和規劃,並衡量其影響。
    1  全球航空安全計劃(GASP)
    國際民航組織全球航空安全計劃(GASP)是于1997年通過對空中航行委員會與業界之間的一次非正式會議擬定的一系列結論和建議進行正式化而制定出來的。該計劃用於對本組織的技術工作方案進行指導和優先排序,並直到2005年一直定期更新,以確保其持續相關性。
    2005年5月,在空中航行委員會和業界之間舉行的另一次會議上,查明瞭有必要有一個更廣泛的計劃,不僅為國際民航組織而且為所有利害攸關方提供一個共同的參照框架。因此,對全球航空安全計劃擬定了修訂,並隨後得到2007年10舉行的第36屆大會的A36-7號決議的承認。
    2  國家安全方案(SSP)
    引入國家安全方案(SSP)的要求是由於越來越多的認識到,安全管理原則影響到民用航空當局的多數活動,包括安全法規的制定,政策制定和監督。根據國家安全方案,安全法規制定是基於對國家的航空體系的綜合分析;安全政策是在查明危險和在安全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制定的;安全監督著重于重大安全關切領域或更高的安全風險。因此,國家安全方案提供了一個手段,在國家安全法規制定、政策制定和監督方面,不規定性做法和基於效績的做法結合在一起。
    3  地區航空安全組(RASGs)
    目前各地區是通過各國和業界夥伴自己建議的各種機制來處理飛行安全問題的。例如,2008年汎美國家組建了汎美地區航空安全組。此外,非洲印度洋綜合實施方案(ACIP)及其指導委員會正在監測和協調非印地區的GASP/GASR的實施。然而,在其他地區,COSCAP/RSOOs機制更著重於安全監督問題,而且並不包括所在地區的所有國家。
    因此,認識到現有的地區機制不足以處理和使地區飛行運作安全問題協調一致,建議成立新的後續機構,稱為地區航空安全組(RASGs),小組將監測進展,協調各國和業界夥伴的行動,並向國際民航組織提出建議,以便促進實施全球航空安全計劃(GASP)和相關的全球航空安全路線圖(GASR)。
    在確定建議的地區安全組的全球模式時,考慮了現有的地區經驗。與地區規劃和實施小組類似,根據設想,地區航空安全組的報告將由航委會定期審議,並在必要時由理事會審議,從而在飛行安全問題方面實現地區間的協調一致,並提供一個手段來監測GASP/GASR的實施。而且,預計理事會將每年收到所有地區安全組的報告,其中著重介紹每個地區航空安全組在安全事項上的進展情況、地區的重大安全風險領域以及建議的今後的工作。關於地區航空安全組的提案不會對幾個地區目前正在進行的努力産生根本性的變化。
    4  審議包括國家安全方案(SSP)和地區航空安全組(RASGs)的全球航空安全計劃(GASP)

    2006年3月,全球航空安全戰略民航局長會議(DGCA06)歡迎全球航空安全計劃的發展,並建議國際民航組織在全球航空安全路線圖(GASR)的基礎上制定一個安全舉措的綜合方法,為安全政策和舉措的協調提供一個全球框架。隨後,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于2007年7月接受了一個新的全球航空安全計劃,國際民航組織大會第36屆會議指示國際民航組織(A36-7)向大會未來屆會報告全球計劃的實施和演變情況。
    隨著國家安全方案(SSP)的概念的出現,以及安全管理體系(SMS)的概念正在經歷深入審查、標準化和進一步發展,2007年7月出版的新的全球安全計劃有了發展。從邏輯上説,現有的航空安全計劃反映了總體安全管理理念,但沒有充分反映出在國家安全方案/安全管理體系的作用原則和做法方面的最近發展情況。對全球航空安全計劃進行更新似乎是及時的,以便使其內容與國家安全方案/安全管理體系的作用、原則和進程一致,而不一定實際上修改實際內容。因此,建議考慮對大會A36-7號決議(附篇A)進行修改,以確保納入經過演變的安全管理做法以及高級別安全會議提供的相關建議。
    與更新全球航空安全計劃有關的最重大的發展是國家安全方案和安全管理體系作為根本性的管理系統的概念,以及管理體系與執行方案之間的差別。管理體系的決定性特定是其在支援戰略性的、基於數據的高層次決策方面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執行方案是實施戰略決策的管理體系的下屬組成部分。顯然,國家安全方案和安全管理體系是分別支援國家和業界組織的高層安全決策進程的管理體系。一旦在國家/組織一級做出安全決策,就通過作為國家安全方案/安全管理體系一部分的具體安全方案予以實施。這一概念性的區分在國際民航組織國家安全方案和安全管理體系框架中做了明確説明。鋻於全球航空安全計劃的性質是“……提供規劃方法的戰略性文件,將實現全球安全領域的協調一致”,建議在遵循A36-7號決議的指示時,對全球航空安全計劃的更新應著重強調該計劃作為一個管理體系,並對其內容做出安排和適當更新後做出執行方案,並採用國際民航組織國家安全方案和安全管理體系框架的組成部分和要素的結構形式。
    5  結論
    未來將制定對全球航空安全計劃的修改,以確保連續性,同時通過持續實施國家安全方案和安全管理體系,不斷擴大其分析成果。這樣通過在國家和地區層面不斷推廣安全風險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全球航空安全計劃將能夠納入措施,並作為戰略決策工具繼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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