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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合作強化安全監督

    近期,國際民航組織航行委員會審議了第37屆大會技術委員會議程項目,通過合作強化安全監督。
    根據大會A36-3號決議《實施支助和發展(ISD)方案——安全》,國際民航組織已向提交給審計結果審查委員會(ARRB)的一些國家提供了援助。今後的活動包括推動地區安全監督組織(RSOOs)作為強化國家安全監督能力的有效手段。
    1、本三年期的活動
    國際民航組織協助對提交給安全監督審計結果審查委員會(ARRB)的國家提供援助,目的旨在使其克服安全監督方面的缺陷。這些活動包括參與事實調查和評估任務、審查項目文件和糾正行動計劃以及編制項目建議書和管理計劃。
    為裏海和黑海地區建立新的地區安全監督組織供了技術支援和指導。秘書處還與非洲全面實施方案(ACIP)密切合作,建立了班珠爾協議集團地區安全監督組織(BAGASOO)和地區事故調查局(BAGAIA)。
    繼續向現有的地區安全監督組織提供支援,比如太平洋航空安全辦公室(PASO),探討了制定可持續融資機制的不同選擇方案。隨後,進行了籌資和商業模式研究,目標旨在實現地區安全監督組織的長期可持續性。這些結果將作為指導材料納入國際民航組織《安全監督手冊-B部分,地區安全監督制度的建立與管理》(Doc 9734號文件,B部分)的修訂版,它討論了建立和管理地區安全監督制度,預計將於下三年年初出版。
    與美國聯邦航空局合作,國際民航組織推動並協助在非洲和印度洋以及亞洲太平洋地區提供國際民航組織認可的政府安全檢查員(GSI)培訓方案。該方案負責監督經國際民航組織認可的八個政府安全檢查員培訓中心網路。為此, 2009年6月16日至18日在蒙特利爾舉行了第二次國際民航組織認可的政府安全檢查員培訓中心協調會議,藉以協調培訓活動並交流培訓方案的想法和經驗。
    國際民航組織繼續保持飛行安全資訊交流(FSIX)網站www.icao.int / fsix,作為一個航空安全資訊和文件庫。向公眾提供的現有資料包括根據綜合系統方法進行審計的結果、第一輪和後續審計的審計結論報告、與安全有關的文件和資料、航空器取消登記通知、航空器登記和適航性資料以及與運作安全及持續適航合作發展方案(COSCAPs)和各國監管當局的直接連結、航空器登記網站和其他與安全有關的連結。飛行安全資訊交流建立了新的網站和連結,用於報告各國對語言能力要求的遵守情況和登載國家對事故和國家民航組織行動提出的建議。此外,還為報告遭遇渦流開發出新的線上設施。
    與世界銀行、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歐洲委員會、美國聯邦航空局和美國運輸部對援助方案進行了協調。協調涉及一系列為項目規劃和融資以及監測實施情況的會面和電話會議及聯合特派任務。這種協調已擴展至其他捐贈國、金融機構和製造廠商,用以建立安全協作援助網路來協調在安全領域提供援助。國際民航組織還與聯合國維和行動部合作,並就非洲和印度洋(AFI)地區的航空安全問題向其提供了指導。實施支助和發展方案還為班珠爾協議集團運作安全及持續適航合作發展方案的援助方案制定了許多項目建議書,並繼續向非洲和印度洋的綜合實施方案(ACIP)提供支援,包括通過參加舉辦地區講習班和差距分析,支援實施全球航空安全計劃/全球航空安全路線圖(GASP/ GASR)。
    2、實施支助和發展-安全方案今後的工作
    2010年3月29日至4月1日在蒙特利爾舉行了高級別安全會議,建議各成員國支援國際民航組織為促進地區安全監督組織的發展和可持續性的努力,並建議各國盡可能參與並積極支援地區安全監督組織。會議還建議,國際民航組織對Doc 9734號文件B部分有關地區安全監督組織的現行指導材料進行更新,尤其是關於地區安全監督組織可持續資金及其基本業務模式的指導。會議建議國際民航組織要為證明無法建立地區安全監督組織的情況探索替代解決方法。
    國際民航組織將繼續向各地區或次地區業已存在的地區安全監督機構提供援助,並推動對有同樣需要的其他地區也建立地區安全監督機構。提供援助的類型包括在招聘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方面的支援、制定和審查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以及提供品質保證服務。國際民航組織還將協助地區安全監督組織從其他利益攸關方國家和機構尋求活動經費。
    2009年10月23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188 / 3)通過了地區合作政策和合作框架,它將就國際民航組織關於地區安全監督組織的工作提供支援和指導。該政策和框架的目標是通過擴大使用最佳做法和更好地利用資源促進合作,同時兼顧國家現有能力水準不盡相同之處。該政策的目標是避免工作重復,使所有地區的技術和/或政策領域實現統一提高。它的目的旨在透過與地區組織和地區民用航空機構的密切夥伴關係,確保航空基礎設施和監督職能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資源、共用資訊、制定必要的民用航空立法,並確保在制定國家和地區計劃時提供專業培訓。為實施這項政策制定了一項戰略計劃。
    更新的指導材料(Doc 9734號文件B部分)應在新三年期的年初(時間表允許的話)以國際民航組織的所有正式語文出版發行。除了地區安全監督組織法律和組織框架的指導之外,更新的材料還計劃提供關於可持續融資機制及其基本商業模式方面的指導。
    3、 結論
    國際民航組織認識到缺乏必要資源的國家對於組建地區或次地區集團作為集中資源的有效手段以解決安全監督缺陷的重要需求。它也認識到任何特定地區的國家為促進建立共同的安全監督制度而從協調其監管規定當中獲益。有鋻於此,國際民航組織將在下三年期,主要側重於為推動、建立和管理地區安全監督組織提供所需要的援助。
    4、基於A36-2、A36-3號決議擬訂的新的大會決議草案主要內容包括:
    1)指示理事會為加強安全和安全監督之目的推動地區合作的概念,包括建立地區安全監督組織;
    2)指示理事會繼續與締約國、業界和其他利益攸關方建立夥伴關係,協調和便利向國家和地區安全及安全監督機構,包括地區安全監督組織提供財務和技術援助,以提高安全和強化安全監督能力;
    3)指示理事會繼續分析有關關鍵安全資訊,以確定向國家和地區安全及安全監督機構,包括地區安全監督組織提供援助的有效手段;
    4)指示理事會在向國家和地區安全及安全監督機構,包括地區安全監督組織提供援助的基礎上繼續執行實施支助和發展(ISD)方案;
    5)敦促各締約國進一步開展並進一步加強地區和次地區合作,以便確保最高程度的航空安全;
    6)鼓勵各締約國促進建立地區或次地區夥伴關係,協作制定解決共同問題的辦法,以培養其各自國家的安全監督能力,並且參與加強和推動地區航空安全和安全監督系統機構,包括地區安全監督組織或為其提供切實的支助;
    7)敦促各締約國在可行時與其他國家、業界、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金融機構和其他利害攸關方建立夥伴關係來加強其安全監督能力,以便促進更安全的國際民用航空系統和更好地履行其各自國家的責任;
    8)要求理事會向大會下屆常會報告方案的總體實施情況;

    9)宣佈本決議替代A36-2和A36-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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