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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芝加哥公約附件修訂的生效

    一、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一些附件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下述修訂, 已自2010年7月12日起生效:
    對附件3 ——《國際空中航行氣象服務》的第75次修訂
    對附件4 ——《航圖》的第56次修訂
    對附件5 ——《空中和地面運作中所使用的計量單位》的第17次修訂
    對附件6 ——《航空器的運作》第I 部分 ——《國際商業航空運輸 — 飛機》的第34次修訂
    對附件6 ——《航空器的運作》第II 部分 ——《國際通用航空 — 飛機》的第29 次修訂
    對附件6 ——《航空器的運作》第III 部分 ——《國際運作 — 直升機》的第15 次修訂
    對附件8 ——《航空器適航性》的第102次修訂
    對附件10 ——《航空電信》的第85次修訂
    對附件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的第13次修訂
    對附件15 ——《航空情報服務》的第36次修訂
    二、對附件3(第2.2.2段除外);附件4(第5.2.1段除外);附件5;附件6 第I部分、第II 部分和第III部分;附件8(影響與航空器合格審定標準的材料除外);附件10;附件13 和附件15 等的修訂,將自2010 年11月18日起適用。
    三、附件3 的第2.2.2段,將自2012年11月15日起適用;附件4的第5.2.1段,將自2015年11月12日起適用;附件8中影響與航空器合格審定標準的材料,將自2013年2月24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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