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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大會和理事會通過敦促各國儘快簽署和批准《北京公約》和《北京議定書》的決議和決定

    在國際民航組織今年舉行的第37屆大會期間通過了A37-23號決議:促進2010年《北京公約》和《北京議定書》,敦促所有國家儘快簽署和批准《北京公約》和《北京議定書》。指示秘書長酌情根據成員國要求,就批准進程提供協助。在近期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第191屆會議上,理事會作出決定:指示ICAO秘書長推動批准北京文書,包括組織地區法律討論會。

    2010 年8 月30 日至9 月10 日,國際民航組織在北京舉行了航空保安外交會議,目的是為了更新《制止與國際民用航空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1 年,蒙特利爾)、《于1971年9 月23 日在蒙特利爾締結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的制止在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上的非法暴力行為的補充議定書》(1988 年,蒙特利爾)和《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1970年,海牙)。共有來自76 個國家的代表和4 個國際組織的觀察員與會。外交大會選舉中國民航局副局長夏興華為大會主席並主持了會議。大會通過了“制止與國際民用航空有關的非法行為” 的《北京公約》和“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的補充議定書”《北京議定書》。

    自上世紀六十年代以來,在國際民航組織的主持下,已制定了若干航空保安條約。這些條約將針對國際民用航空的違法行為定為犯罪,其中包括劫機和破壞,並促進了各國之間的合作,以確保對這些行為進行懲罰。由於這些文書是在約40年前制定,因此有必要進行更新,以便處理民用航空新的和正在出現的威脅。

    《北京公約》和《北京議定書》進一步將使用民用航空器作為武器,和使用危險材料攻擊航空器或其他地面目標定為犯罪行為。在新的條約下,非法運輸生物、化學和核武器及其相關材料,被定為應受懲罰的行為。此外,還專門涵蓋了條約範圍內的犯罪行為的指揮者和組織者的刑事責任。規定了威脅施行條約範圍內的犯罪行為,如果情況表明該威脅是可信的話,也會引起刑事責任。在特定情況下,同意或協助犯罪行為,而不論該犯罪是否實際實施與否,也可能受到懲罰。這些條約更新了條款,以促進各國合作打擊針對民用航空的非法行為。

    迄今為止已有20個國家簽署了《北京公約》,有22個國家簽署了《北京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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