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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

    2011年3月4日,國際民航組織第192屆理事會第3次會議批准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人員執照的頒發》的第170次修訂。
    本次修訂涉及附件一關於航空人員資格能力,包括與航空器維修技術人員有關的規定。修訂內容對經批准的培訓的定義及現行要求做了澄清,增加了飛行機組和空中交通管制員在經批准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要求,增加了航空器維修人員進行經批准的以能力為基礎的培訓要求,對航空器維修人員完成以能力為基礎的培訓大綱之後遵守附件一執照的經驗要求引入了替代做法。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在附件一中新增:
    1.2.8.3 必須在經批准的培訓機構對飛行機組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進行經批准的培訓;
    1.2.8.4 必須在經批准的培訓機構對航空器維修人員進行經批准的以能力為基礎的培訓;
    對航空器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等技能和能力增加了“認識和管理威脅與差錯”的要求;
    本次修訂還將動力升空器(powered-lift aircraft)飛行執照中增加類別等級的期限從2011年3月10日推遲至2015年3月5日。
    本次修訂於2011年7月17日生效,于2011年11月17日開始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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