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國際民航組織第192屆理事會第3次會議批准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的第10次修訂。
本次修訂源自危險物品專家組第21次關於只許在貨機上裝載危險品的建議1/1,以及危險物品專家組第22次會議關於某些定義與核發豁免和批准的要求的建議1/1和建議5/1。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在第一章“定義”中,增加了“批准”和“技術細則”的定義,並對有關定義進行了澄清,使其與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範本保持一致。
在第二章“適用範圍”與核發豁免和批准相關的修訂,澄清了有關要求,即“必須使運輸的總體安全水準達到與技術細則所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準”。
在第八章“經營人的責任”中關於“貨機的裝載”部分,對於只許在貨機上裝載危險品的要求,刪除了“其裝載必須使機組人員或其他授權的人員在飛行中能夠看到和對其進行處理,並且在體積和重量允許的條件下將它與其他貨物分隔開”的技術細節,而提及技術細則中的詳細要求。
本次修訂於2011年7月17日生效,于2011年11月17日開始適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