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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附件9《簡化手續》

    2011年3月7日,國際民航組織第192屆理事會第4次會議批准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9《簡化手續》的第22次修訂。
    本次修訂源自於簡化手續(FAL)專家組第6次會議關於修訂附件9的各項建議以及各締約國對專家組建議的答覆。修訂內容涉及國家對於傳染病國際爆發的準備、國際商定的預報旅客資料(API)系統的實施和協助因不可抗力而使航班中斷的航空旅行者的措施等。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在第一章“定義和一般原則”中,新增了“預報旅客資料系統”和“消毒”的定義,修改了民航檢查員和滅蟲的定義。
    在第二章“航空器的入境和離境”中,將原2.4條建議措施改為標準,“各締約國不得公共衛生原因而阻止航空器在任何國際機場起降,除非此類行動是按照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例》(2005)採取的”,並增加2.5條建議措施,“如果締約國為應對特定公共衛生風險或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考慮實施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措施以外的其他衛生措施,則鬚根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行事,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十三條,其中規定,在決定是否執行額外衛生措施時,締約國的決定應基於:(a) 科學原則;(b) 現有的關於人類健康危險的科學證據,或者此類證據不足時,現有資訊,包括來自世界衛生組織和其他相關政府間組織和國際機構的資訊;以及(c) 世界衛生組織的任何現有特定指導或建議。”
    在第二章關於“航空器消毒”的部分,增加了航空器消毒應適用的規定內容,包括“消毒必須按照與航空器製造商和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相符的程式進行;對受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必須使用具有對可疑傳染性病原體合適的殺菌特性的化合物”等,還增加了“各締約國必須確保在航空器表面或設備受到包括排泄物在內的任何體液污染的情況下,對受污染區域和所使用的設備或工具進行消毒”的內容。
    在第三章“人員及其行李的入境和離境”關於“入境程式和責任”的部分,將3.47條建議措施改為標準,要求實施預報旅客資料系統的締約國必須遵守關於傳送預報旅客資料的國際公認標準。新增了“不可抗力情況下的緊急協助/入境簽證”的建議措施。
    本次修訂於2011年7月17日生效,于2011年11月17日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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