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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附件6和附件8

    國際民航組織第193屆理事會于2011年6月13日審議通過了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6《航空器的運作》第I部分《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的第35次修訂、附件6第II部分《國際通用航空—飛機》第30次修訂、附件6第III部分《國際運作—直升機》第16次修訂以及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第103次修訂。
    本次修訂涉及救援和消防服務、疲勞風險管理制度以及哈龍替代品。
    有關救援和消防服務的修訂提案,源於附件6第I部分缺乏對於指定機場的救援和消防服務保障低於附件14—《機場》第I卷—《機場設計與運作》對特定類型航空器所要求的水準時應採取行動的運作要求及適當指導。這一問題使運營人和監管機構對於使用不符合附件14要求的機場制訂各自不同的要求。本次對附件6第I部分的修訂要求運營人審查機場現有的救援和消防服務保障水準並對相關風險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被特定運作或情況所接受。該修訂採用了附件14第I卷的規定,向運營人提供了必要的靈活性,不僅解決了運作至正常使用目的地機場的情況,同時還解決了備降機場和其救援和消防服務能力臨時降級機場的情況。
    關於疲勞風險管理制度,是由於近年來世界各地運營人大多采用了非指令性的疲勞風險管理制度的做法,這種做法比目前規定的飛行和執勤制度能提供更好的安全成果,同時允許更大的運作靈活性。附件6第I部分的修訂將促進運營人制訂並實施疲勞風險管理制度,使監管機構對疲勞風險管理制度進行評估與監測。
    哈龍滅火劑因會破壞大氣臭氧保護層而由國際協議明確禁止生産。臭氧層減少將導致人們暴露于有害的紫外線,從而提高皮膚癌、白內障和其他疾病的發病率。航空是目前唯一仍在使用哈龍的部門。針對這一情況,國際民航組織第37屆大會決定,理事會應對哈龍滅火劑代用品時間表確定一項任務。
    附件6第I、II、III部分的修訂對盥洗室哈龍滅火劑和手提滅火瓶滅火劑的代用品制定了要求和時間表。附件6關於航空器裝備手提式滅火器的標準要求航空器配備符合設計標準的“噴射時不至於使機內空氣産生危險性污染的手提式滅火瓶。”設計標準適用於航空器運作的另一項示例是要求緊閉駕駛艙艙門(附件6第I部分第13章)。因此,附件6第I、II、III部分修訂的設計標準排除手提和盥洗室滅火瓶滅火劑使用哈龍與現有要求保持一致。
    附件8修訂後的新標準,要求航空器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和盥洗室的滅火或滅火系統的設計和製造,必須使用替代哈龍的滅火劑。附件8的修訂於2011年10月31日生效,這項標準適用於2014年12月31日或其後向設計國申請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型號。
    本次附件6第I、II、III部分的修訂於2011年10月31日生效,並於2011年12月15日開始適用,但盥洗室滅火器哈龍替代品和手提滅火瓶規定的預設日期分別為2011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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