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組織日前發佈公告,要求各成員國民航當局與電信當局合作,引入並執行對使用無線電頻譜進行監管的適當規章,以確保全球導航衛星系統信號免受電磁干擾,從而實現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空中交通管制的監視職能。
對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的干擾源,包括與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在相同頻帶和不同頻帶運作的系統。
一、在全球導航衛星系統頻帶內發射信號的系統對全球導航衛星系統造成的干擾
1、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的中繼器和偽衛星
某些非航空系統發射無線電信號,意圖補充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對接收不到全球導航衛星系統信號的區域(例如:建築物內)的覆蓋範圍。這些系統包括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的中繼器和偽衛星。中繼器又稱“再輻射器”,是對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的現有信號進行放大,並對其進行實時再輻射的系統。偽衛星是産生與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的衛星所發射信號相類似的測距信號的地基系統。
2、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干擾器
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干擾器,是對全球導航衛星系統信號故意産生有害干擾,以損害或阻礙其接收的一些裝置。它們的使用可能有多種原因,通常是為了使記錄和、或傳遞全球導航衛星定位資訊的裝置失靈(如:為了追蹤或收費目的)。但是,它們産生的干擾,可能潛在地影響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的所有用戶,而不僅僅是其干擾的預定目標。因此,它們産生的影響可能遠遠超出其操作人的意圖。
當這些系統不在適當條件下運作時,可能對航空器和其他航空系統(如增強系統中使用的基準接收機)接收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的原始信號造成有害干擾。這可能大範圍中斷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的應用。
如果以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為基礎的收費或追蹤服務的設計不當,例如:如果簡單利用一個干擾裝置便能逃費或逃避追蹤的話,那麼對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干擾器的使用便可能會進一步擴散。
二、在全球導航衛星系統頻帶外發射信號的系統對全球導航衛星系統造成的干擾
設計不當或監管及運作不利、在全球導航衛星系統頻帶之外運作的系統,也可能對全球導航衛星系統造成干擾。
三、各國應採取的措施
1、為防止出現中繼器和偽衛星造成的全球導航衛星系統信號中斷,各國需要為這些系統的銷售、所有權及運作建立一個監管框架。該框架必須包括各種規章,以確保只有在該系統具備合法應用,其運作對以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為基礎的現有主要服務用戶無害的情況下,才允許使用這些系統。在機場或其周邊,如在機庫用於測試、維修目的使用中繼器和偽衛星時,可能需要採取額外的措施。
2、為了防止因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干擾器造成全球導航衛星系統服務的減損,各國應當實施和執行禁止銷售、出口、購買、擁有和使用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干擾器的政策和規章,還應當禁止引起全球導航衛星系統信號中斷的所有行動(在一些國家,軍事當局偶爾在某個特定區域發射阻礙服務的干擾信號來檢測其設備。對這種活動應當與國家頻譜當局和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進行協調,以使其能夠確定受影響的空域,通知航空器運營人,並制定任何所需的應急程式)。執行此類政策和規章的適當方式,需要具備對全球導航衛星系統信號的監測能力。此外,應該以簡單干擾不會導致對服務阻礙的方式,來設計以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為基礎的各種服務。
3、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的頻率受國際民航組織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以及國際電聯的《無線電規章》等國際協議的保護,並使具有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航空服務得以進行。但是,目前的各種新應用,如行動電話和寬頻數據服務,也對電磁頻譜有大量需求,這可能會影響到頻譜的相容性。各國應當通過執行適當的頻譜管理措施,要求任何此類應用都不得干擾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的信號。
4、國際民航組織建議各國參考歐美各種現行有效的規章實例制定監管框架:
歐洲通信委員會第129號報告:“使用全球導航衛星系統中繼器所要求的技術和操作規定”,2009年1月,都柏林(載于:http://www.ecodocdb.dk/,參見“歐洲通信委員會的報告”欄目)
歐洲通信委員會第145號報告:“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中繼器的監管框架”,2010年5月,聖彼得堡(載于:http://www.ecodocdb.dk/,參見“歐洲通信委員會的報告”欄目)
歐洲通信委員會第(10)02號建議:“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中繼器的審批制度框架”(載于:http://www.ecodocdb.dk/,參見“歐洲通信委員會的建議”欄目)
美國國家電信和資訊管理局(NTIA)的《聯邦無線電頻率管理條例和程式手冊》(紅皮書)第8.3.28節至第8.3.30節( 載于: http://www.ntia.do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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