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民航組織修訂了下列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1、第192屆理事會于2011年3月4日審議通過了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的第170次修訂,2011年7月17日生效,2011年11月17日開始適用。修訂內容對經批准的培訓的定義及現行要求做了澄清,增加了飛行機組和空中交通管制員在經批准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要求,增加了航空器維修人員進行經批准的以能力為基礎的培訓要求,對航空器維修人員完成以能力為基礎的培訓大綱之後遵守附件1執照的經驗要求引入了替代做法。
2、第192屆理事會于2011年3月7日審議通過了對附件9《簡化手續》的第22次修訂,2011年7月17日生效,2011年11月17日開始適用。修訂內容涉及國家對於傳染病國際爆發的準備、國際商定的預報旅客資料(API)系統的實施和協助因不可抗力而使航班中斷的航空旅行者的措施等。
3、第192屆理事會于2011年3月4日審議通過了對附件10《航空電信》第I卷《無線電通信設施》的第86次修訂,2011年7月17日生效,2011年11月17日開始適用。本次修訂反映了在初步實施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的地基增強系統(GBAS)方面獲得的經驗,同時慮及與現行系統的向後相容性。對地基增強系統的標準和建議措施提出了若干修改。
4、第192屆理事會于2011年3月4日審議通過了對附件16《環境保護》第I卷《航空器噪聲》的第10次修訂以及第II卷《航空器發動機排放》的第7次修訂,2011年7月17日生效,2011年11月17日開始適用。本次修訂處理源自於在應用示範機制和相關的航空器噪聲合格審定指南方面所出現的技術問題,主要包括修改了適用性規定,以便消除案文中不必要的複雜、重復和累贅現象,同時提高清晰度,保持各個章節間的一致。對於噪聲合格審定起飛參考速度引入了進一步規定。將關於傾轉旋翼的噪聲合格審定程式的措詞,與第8章和第11章中已經採用的直升機有關措詞,進行協調一致。完善了關於合格審定測試條件和程式的一些技術事項,並做了少量編輯修改。對附件16第II卷《航空器發動機排放》的修訂,是更新關於排放標準嚴格度的規定,並處理源自在應用示範機制和相關的航空器發動機排放合格審定指南方面所出現的技術問題。修訂主要包括提高氮氧化物(NOX)排放標準的嚴格度,並更新停産日期的規定。引入了“等效程式”一詞,以改進附件16第II卷內及其與Doc 9501號文件—《環境技術手冊》第II卷 —《航空器發動機的排放》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將某些段落移至更恰當的地方,並糾正了某些編輯問題,從而提高了可讀性和條理性。
5、第192屆理事會于2011年3月4日審議通過了對附件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的第10次修訂,2011年7月17日生效,2011年11月17日開始適用。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出現在第一章“定義”、第二章“適用範圍”以及第八章“經營人的責任”部分,新增並澄清了有關定義和要求。
6、第193屆理事會于2011年6月13日審議通過了對附件6《航空器的運作》第I部分《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的第35次修訂、附件6第II部分《國際通用航空—飛機》第30次修訂、附件6第III部分《國際運作—直升機》第16次修訂。本次修訂涉及救援和消防服務、疲勞風險管理制度以及哈龍替代品。附件6第I、II、III部分的修訂於2011年10月31日生效,2011年12月15日開始適用,但盥洗室滅火器哈龍替代品和手提滅火瓶規定的預設日期分別為2011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
7、第193屆理事會于2011年6月13日審議通過了對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第103次修訂。附件8修訂後的新標準,要求航空器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和盥洗室的滅火或滅火系統的設計和製造,必須使用替代哈龍的滅火劑。附件8的修訂於2011年10月31日生效,這項標準適用於2014年12月31日或其後向設計國申請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型號。
8、第194屆理事會于2011年10月31日審議通過了對國際民用航空指導材料《國際民航組織關於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收費的政策》(DOC9082號文件)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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