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3日,國際民航組織第195屆理事會航空運輸委員會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國家航空器和免收使用費的其他飛行的指導材料。該部分內容將作為新增內容收入《機場經濟手冊》(Doc9562號文件)和《空中航行服務經濟手冊》(Doc9161號文件)中,標題為“免收費飛行所生費用的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免收費飛行所生費用的調整
3.1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 — Doc 7300 號文件)第三條對民用和國家航空器做了區分。第三條規定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並説明用於軍事、海關和警察部門的航空器,應認為是國家航空器。芝加哥公約對什麼構成國家航空器未作進一步詳述。本手冊中提供的指導材料不改變、修訂或進一步解釋國家航空器的定義,或芝加哥公約對國家航空器的適用。
3.2 許多國家在行使其主權過程中,選擇除對芝加哥公約第三條明示認為的國家航空器外,對某些類型的飛行免收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使用費。這種豁免有時是通過雙邊或多邊協定、國家立法或不成文的實際安排實施的。
3.3 根據Doc 9082 號文件第36 段和51 段中國際民航組織關於收費的政策,各國應該分析空中交通數據,如分類用戶(如商業航空、通用航空及其他等)在國內和國際運作中的飛行次數,航空器的重量,以及與費用分配和費用回收制度有關的其他數據,加上相關的財務數據。經過這種分析,就能確定是否因免收費飛行的數量使然,而在所有應繳費飛行間分攤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費的方法,違背了公平和不交叉補貼的原則。如果這類飛行的數量少而稀,相關費用低,通常不需要對現行費用分攤辦法作出詳細審查。但如果這類飛行量大,則需要確保公平和不交叉補貼的原則得到遵守,所涉費用得以合理分攤。此外,確定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費用的方法,應能保證當一國選擇接納免收使用費的飛行且這類飛行數量大時,所有費用按健全的會計準則(參見Doc 9082 號文件37 vi)、47 和51 段)得到合理分攤,而且應由接納國而非系統的其他用戶負擔免收費飛行的費用。在這方面,某些國家的現行作法包括通過國家中央財政或國防部、外交部或交通部等,補償服務提供者産生的費用。這類作法符合合理分攤費用的原則,能確保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用所得收入,回收提供免費飛行服務的費用。
3.4 應該特別提及民用當局為民用交通運作的機場同時也用於軍事或其他國家飛行的情況。通常,如果這類交通量大,軍方或其他有關政府機構(如警察或海岸防衛隊等)在機場會有它們自己的航廈、停機坪、停機位和機庫。屬於這種情況的,機場對這些設施不承擔任何費用(除非設施是機場建造的),也不會因其産生任何收入。但國家和民用交通可能共同使用跑道和滑行道,空中交通管制(包括通信),氣象服務,消防和救護車服務,甚至地面出入設施和保安服務等。在這種情況下,有關費用應以公平方式進行分攤以避免交叉補貼,機場也應得到相應補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