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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附件2《空中規則》的第43次修訂

    2012年3月7日,國際民航組織195屆理事會第5次會議通過了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2《空中規則》的第43次修訂,修訂內容主要涉及速度變化和遙控駕駛航空器(RPA)。
    一、速度變化
    雖然航空器的高精導航系統使縮小航空器的最小間隔成為可能,但在海洋和偏遠地區的管制員卻仍然依靠駕駛員使用預計抵達下一個位置的時間來報告自己的位置。此次修訂要求駕駛員報告這些預計時間中小的變化,以期改善空中交通管制計劃,而管制員可據此確保航空器的最低標準安全間隔。
    二、遙控駕駛航空器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8條規定,任何無人駕駛而能飛行的航空器(即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一締約國特許並遵照此項特許的條件,不得無人駕駛地在該國領土上空飛行。由於遙控駕駛航空器在飛行中可能經過多個國家,因此有必要統一關於獲取特許的規定。國家和運營人考慮的關鍵因素是遙控航空器系統申請的批准、遙控航空器系統的適航證,運營人的遙控航空器系統運營人許可證以及遙控駕駛員的執照等。此次修訂為這些因素做出了詳細規定。
    本次修訂於2012年11月15日開始適用。各成員國的規章或措施如與修訂後的附件2《空中規則》有差異,應當於2012年10月15日前通知國際民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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