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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附件6《航空器運作》的修訂

    2012年3月7日,國際民航組織195屆理事會第5次會議通過了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6《航空器運作》第I部分《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的第36次修訂、第II部分《國際通用航空—飛機》的第31次修訂和第III部分《國際運作—直升機》的第17次修訂。
    一、第I部分的第36次修訂
    本次修訂涉及飛行記錄器、延長改航時間運作(EDTO)以及燃油計劃、飛行中燃油管理和選擇備降機場。
    1、飛行記錄器
    由於事故調查中在獲取和恢復飛行數據方面存在困難,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次修訂包括與駕駛艙話音記錄器(CVRs)和駕駛艙音頻記錄系統有關的飛機品質限制、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備用電源、水下定位信標、對飛行記錄器系統組成的澄清以及與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中型號合格證的規定保持一致。
    2、延長改航時間運作
    2000年,國際民航組織認識到,鋻於將在極地區域建立新的空中交通服務(ATS)航路,並且各國均有了新的發展,因此有必要審查關於裝有兩台或多臺渦輪動力裝置的飛機進行延伸航程運作(ETOPS)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以及指導材料,並做適當修訂,使航空運營人和監管者均受益。本次修訂以最佳做法和從延伸航程運作獲得的經驗教訓為基礎,確保所有運營人以同樣的安全水準運營,保持現有的遠端運作記錄。
    3、燃油使用
    2008年,國際民航組織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認識到,需要對附件6關於燃油與選擇備降機場的規定進行更新與修訂。這些規定大都自1950年以來一直沒有變化。為進一步提高安全水準,為燃油計劃和選擇備降機場提供以效績為基礎的做法,提高效率,節約成本並産生環境效益,經兩年多工作,進行了本次修訂。使航空運營人和監管者均能受益。
    二、第II部分的第31次修訂
    本次修訂主要涉及飛行記錄器。為確保事故調查期間可獲得飛行數據,修訂包括與駕駛艙話音記錄器(CVRs)和駕駛艙音頻記錄系統有關的飛機品質限制、對飛行記錄器系統的組成的澄清、以及與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中型號合格證的規定保持一致。   

    三、第III部分的第17次修訂
    本次修訂主要涉及飛行記錄器。為確保事故調查期間能夠獲得飛行數據,修訂包括用於小型直升機的輕型飛行記錄器的規定、對飛行記錄器系統的組成的澄清、以及與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中型號合格證的規定保持一致。
    本次對附件6的修訂於2012年11月15日開始適用。各成員國的規章或措施如與修訂後的附件6《航空器運作》有差異,應當於2012年10月15日前通知國際民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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