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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附件7《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誌》的第6次修訂

    2012年3月7日,國際民航組織195屆理事會第5次會議通過了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7《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誌》的第6次修訂。本次修訂涉及遙控駕駛航空器。
    無人駕駛航空器是對世界各地的民用航空日益産生影響的因素。1981年通過了將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有關規定列入附件7。近年來,為國家和民用目的使用遙控駕駛航空器的流行趨勢凸顯,因此有必要將這些航空器的規定納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規管框架。本次修訂包括將遙控駕駛航空器按航空器分類(例如,2.2 準備按照機上無駕駛員運作的航空器必須進一步分類為無人駕駛。2.3 無人駕駛航空器必須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遙控駕駛航空器),並且為因其機身尺寸和配置不同而可能無法滿足傳統標記制訂規定。這項修訂授權登記國確定這些航空器上國籍標誌、共同標誌和登記標誌的尺寸,以便於識別。未來幾年內,國際民航組織將為所有相關附件制訂補充標準和建議措施,形成一個完整的監管框架。
    本次對附件7的修訂於2012年11月15日開始適用。各成員國的規章或措施如與修訂後的附件7《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誌》有差異,應當於2012年10月15日前通知國際民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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