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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附件11《航空電信》的第48次修訂

    2012年3月7日,國際民航組織195屆理事會第5次會議通過了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1《空中交通服務》的第48次修訂。
    本次修訂涉及縮小的最低垂直間隔(RVSM)監視要求及對“事故”定義;航站自動情報服務(ATIS)的機場氣象報告;品質管理系統(QMS)以及電子地形和障礙物數據(eTOD)。
    一、縮小的最低垂直間隔
    附件6現已有對縮小的最低垂直間隔監測的最低要求。該修訂要求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向監管當局提供足夠的數據,允許對同組的縮小最低垂直間隔性能以及測高系統的穩定進行適當的監測。
    二、事故定義
    “事故”定義增加了關於無人駕駛航空器“從航空器為飛行目的準備移動直至飛行結束停止移動且主要推進系統停車的時間內所發生的與航空器運作有關的事件”的內容,從而與附件13《事故調查》保持一致。
    三、航站自動情報服務的機場氣象報告
    本次修訂,使航站自動情報服務機場氣象報告的規定與附件3《國際空中航行氣象服務》保持一致。
    四、品質管理體系以及電子地形和障礙物數據
    本次修訂通過完善相關航空情報品質管理的規定,有助於提高國際空中航行的效率。
修訂還刪除了一個有關取代實施電子地形和障礙物數據的注解。
    本次修訂於2012年11月15日開始適用。各成員國的規章或措施如與修訂後的附件有差異,應當於2012年10月15日前通知國際民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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