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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附件18《危險物品的安全航空運輸》

    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于2013年2月27日審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8-《危險物品的安全航空運輸》的第11次修訂。
    本次修訂源於危險品專家組第二十三次會議(DGP/23)的1/2和1/3號建議,涉及到第11章有關國家檢查制度的要求和對第1章某些定義的修訂。
    關於國家檢查制度的修訂,是由於安全監督審計顯示,雖然國家可能意識到對於航空運營人進行檢查、監督和執法的責任,但並不知道這些責任須延伸到履行危險品職能的所有實體,比如托運人、包裝工和貨運代理公司。這些實體為確保危險品安全運輸發揮了關鍵作用。修訂加強了監督要求,澄清按照附件18及《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9284號文件)履行職責的所有實體都需接受國家監督。
    關於定義部分,“目的地國”一詞在附件18和技術細則給予豁免時予以使用,但目前並未對這一術語做出定義。新定義將保證在處理豁免時該術語使用一致。為與此新定義保持一致,還提出對“始發國”定義進行相應修訂。修訂“聯合國編號”的定義,是為了與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第十七修訂版的定義保持一致。修訂還包括刪除“不相容”的定義,因為附件18已不再使用這一術語。該術語僅用於技術細則,並在其中做了定義。
    本次修訂將於2013年11月14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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