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于2013年2月27日和3月1日審議並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5-《航空情報服務》的第37次修訂提案。修訂提案涉及航空情報服務(AIS)的業務重點從以産品為中心、基於紙張的人工處理系統,向數字化功能、以網路為中心和面向服務的資訊管理系統過渡的問題。
本次修訂重新調整了附件15的前三個章節,擴展了資訊管理的有關規定,機場地圖數據庫中添加了新的章節,並刪除了完整性分類的數值要求。修訂提案還澄清了“數據”和“情報”的用法,並建議將與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的建立和劃分的相關規定轉移至附件11-《空中交通服務》。
修訂提案包含修改標準和建議措施如下:
(1)澄清“數據”和“情報”術語的使用情況;
(2)提供航空情報服務的責任已被委派的情況下澄清國家和航空情報服務提供者之間的責任
(3)設立和劃定禁區、限制區、危險區的有關規定轉移至附件 11
(4)刪除完整性分類數值的要求
(5)引進航空情報和數據交換模型和自動化的新規定
(6)機場地圖數據庫中添加新的章節
(7)更新AIP規範
附件15的現行結構與其他附件不同,特別是不按慣例在第一章提供定義,而是包含介紹附件的文字。為了提高清晰度並與其他附件一致,修訂提案使用第1章中的現有文字為基礎進行介紹性説明,並將定義從第二章移動到第一章。修改“總則”的標題,第一章除了定義之外,還包含水準、垂直和時間參考系統的相關規範,以及目前第三章的某些其他規範。修訂還增加了新的第二章,概述了AIS的職責和職能以及第三章,即針對航空資訊管理職能和績效要求。
附件 15 頻繁使用“資訊/數據”組合用法,雖然這一術語並非嚴格互換。隨著航空情報管理的演變,應將此術語分開,並制訂定義來指導其使用。
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商業化以及委派其他實體提供航行情報服務的增長趨勢,應清楚地界定涉及服務提供者所提供服務的績效和國家必須保持的責任之間的標準和建議措施。標準和建議措施可為國家提供一個框架以解決對航空情報服務的監督,因此應制訂一個章節,將國家的責任從旨在描述航空情報服務職能和職責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中剝離。
自1957年以來,附件15就包含劃定和識別禁區、限制區、危險區的有關規定。雖然附件15附錄1對在這些區域提供情報的需要做了明確規定,但有關這些區域建立和識別的章節不在附件15的範圍之內,本次修訂將其移至附件11《空中交通服務》。
航空數據品質要求列出的完整性分類和等級附帶有特定的數值。這些數值的目標水準是降低資訊發送錯誤概率,但是數值本身存在問題。國家實施的品質管理體系,完整性數值的表達可使制訂遵約機制的努力複雜化。為定性描述風險和避免錯誤而刪除該數值,是航空數據鏈推廣植入品質管理體系的一種手段。
向航空情報管理過渡伴隨著增加使用自動化的總體需要,以實現資訊和數據高程度交換。為了提高提供服務的及時性、品質、效率和成本效益,本次修訂納入交換資訊和數據的新規定以及自動化系統中使用的資訊和數據交換模型的要求。
提供機場地圖數據將提供一個標準化的數據集來滿足品質和完好性要求。預計數據主要用於支援空中交通管理和航空器系統使用電子製圖(如駕駛艙機場地圖顯示)。
對跑道道麵條件,包括摩擦特性而對 AIP 規範雪情通告格式的修訂,將通過改進道麵條件報告從而提高跑道安全。
本次修訂將於2013年11月14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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