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于2013年2月27日審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4《機場》第I卷《機場計劃和運作》的第11次修訂提案和附件14第II卷《直升機場》的第5次修訂提案。
一、附件14第I卷《機場設計和運作》的第11次修訂
本次修訂內容涉及機場的物理特徵、機場運作和服務、目視助航設備、機場應急計劃和機場救援和消防;將安全管理規定移至新附件19-《安全管理》中;更新航空數據完整性方面的現有規定和引入關於機場地圖數據的新規定;以及由於採用新的進近分類而對儀錶和非儀錶進近跑道的定義進行修訂。
關於機場設計和運作的修訂提案源自機場專家組第2次會議的建議,旨在實現全球協調一致地增強機場安全和效率。修訂提案包括:道面強度報告中的最大允許胎壓類型,以更高效地利用機場道面;有效跑道表面摩擦力的測量和報告,以降低和防止偏離跑道;跑道端安全區(RESA)和攔阻系統,以減輕衝出跑道所帶來的後果;噴氣防護坪強度,以防止起飛期間發動機吸入外來物碎片(FOD);目視助航設備(包括用於加強駕駛員的情景意識,防止偏離跑道的簡易接地帶燈,以及用於防止侵入跑道的增強的滑行道中線標誌、停止排燈和跑道警戒燈(RGLs));救援與消防(RFF)(包括新的和更加高效的性能等級“C”的泡沫);運作區設備和裝置的位置選定,以能夠使用某些可提高航空器安全性的裝置;以及進一步強調機場和道面維護。
關於將安全管理規定移到附件19《安全管理》源自安全管理專家組特別會議(SMP/SM/1)關於附件19引起的相應修訂的建議。將現有的總括性安全管理規定轉移至新附件19《安全管理》中,是為了便於各國實施必要的措施,以進一步加強航空安全,有助於各國和航空服務提供者分別制定國家安全方案和安全管理體系。修訂提案包括了在附件14第I卷中對附件19中適用於獲證機場的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交叉參照的內容。將現有安全管理規定整合到一個單獨附件中,將減少目前在其他附件中重復出現的標準和建議措施。
關於航空數據完整性分類和等級的修訂,源自秘書處在從航空情報服務向航空情報管理過渡研究小組(AIS-AIMSG)協助下提出的有關從航空情報服務向航空情報管理過渡的建議。由於航空數據品質要求中所列的完整性分類和等級與規定的數值相關聯,而數值又與發生資訊傳輸誤差的概率下降目標等級相關聯,但是,數值本身已經證明會帶來問題。對於實施品質管理系統的國家來説,用數值對完整性進行表述已證明可使符合性機制的擬定工作變得更加複雜。刪除數值,轉而使用對避免風險和誤差進行定性描述的方法,可推動航空數據鏈中品質管理系統的實施。
關於機場地圖數據的修訂,源自歐洲民用航空設備組織WG44工作組與航空無線電技術委員會SC217特別委員會的聯合工作組所開展的工作。通過提供機場地圖數據,可産生一個滿足品質和完整性要求的標準化數據集。這種數據的主要預想用途,是支援由空中交通管理和航空器系統使用的電子製圖功能(例如駕駛艙機場地圖顯示)。
關於新的進近分類規定的修訂,旨在以一種既能簡化各類進近和著陸運作,又能更準確地加以描述的方式修改現有進近分類,從而解決成員國和業界自引入現行分類之後表示的關切。本次修訂可確保國際民航組織所有關於基於性能導航的帶垂直引導的進近運作的規定協調一致,並可通過優化與進近運作有關的跑道要求,帶來附加效益。
本次關於機場設計和運作、安全管理規定的轉移、航空數據完整性的分類和等級、與機場地圖相關的新規定等內容的修訂將於2013年11月14日起適用,關於新的進近分類內容將於2014年11月13日適用。
二、關於附件14第II卷《直升機場》的第5次修訂
修訂內容包括表面直升機場、直升機甲板和船上直升機場的物理特性、障礙物限制和移去及目視助航設備。
有關直升機場設計的修訂源於機場專家組第二次會議建議,旨在實現全球統一加強直升機場的安全和效率。修訂內容涉及在安全區和最終進近及起飛區(FATO)或接地及離地區(TLOF)邊緣周圍所允許的物體的高度、及與直升機地面和空中滑行路線及直升機停機位有關物體高度的規定,以避免障礙物撞擊;有關障礙物環境、包括與空中定位點進近(PinS)目視航段有關的障礙物限制面的規定,以便在加強效率的同時確保安全;有關目視助航設備(包括直升機停機位標誌和飛行路徑對準定線引導照明和標誌)的規定,以進一步加強安全。
關於航空數據完整性分類和等級的修訂,源自秘書處在從航空情報服務向航空情報管理過渡研究小組(AIS-AIMSG)協助下提出的有關從航空情報服務向航空情報管理過渡的建議。由於航空數據品質要求中所列的完整性分類和等級與規定的數值相關聯,而數值又與發生資訊傳輸誤差的概率下降目標等級相關聯,但是,數值本身已經證明會帶來問題。對於實施品質管理系統的國家來説,用數值對完整性進行表述已證明可使符合性機制的擬定工作變得更加複雜。刪除數值,轉而使用對避免風險和誤差進行定性描述的方法,可推動航空數據鏈中品質管理系統的實施。
本次修訂將於2013年11月14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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