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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附件10《航空電信》

    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于2013年2月27日審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0-《航空電信》第I卷《無線電導航設備》、第III卷《通信系統》和第V卷《航空無線電頻譜的使用》的第88次修訂提案。
    修訂提案分別源自航空通信專家組(ACP)提出的提案(第III卷和第V卷),以及秘書處制訂並得到進近分類專責小組(ACTF)經過與機場專家組(AP)、儀錶飛行程式專家組(IFPP)、導航系統專家組(NSP)和運作專家組(OPSP)協調後支援的一份提案(第I卷)。
    對第I卷的修訂提案將附件10的系統性能要求與附件6《航空器的運作》新的進近分類相協調。
    對第III卷的修訂提案包括一些更新,以使甚高頻(VHF)數字鏈(VDL)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符合最近對國際電信聯盟(ITU)《無線電規章》所作的更新,並鼓勵朝著更為現代的航空電信網路(ATN)/網際網路協議套件(IPS)過渡。
    對第V卷的修訂有兩重目的:一是保持標準與建議措施的當前性,使其符合最近對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章》和附件10第III卷規定所作的更新,二是提及《民用航空無線電頻譜要求手冊》(Doc9718號文件)中新的第II卷所載的全面頻率分配規劃材料,以更為協調的方式規劃各地區的頻率分配,協助實施空對地通信、導航和監視(CNS)系統。
    本次修訂的第III卷和第V卷于2013年11月14日起適用,,第I卷修訂於2014年11月13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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