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于2013年2月25日審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新的附件《安全管理》後,對相關附件進行了相應修訂。理事會于2013年2月25日審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的第104次修訂。
修訂提案中納入了在附件8中對新的附件19《安全管理》關於針對航空器型號設計或製造機構的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互相參照。將現有的安全管理規定歸結納入單一附件,將減少目前在其他附件中重復出現的標準和建議措施。
本次修訂將於2013年11月14日起適用。
附件:
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于2013年2月25日審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新的附件《安全管理》後,對相關附件進行了相應修訂。理事會于2013年2月25日審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的第104次修訂。
修訂提案中納入了在附件8中對新的附件19《安全管理》關於針對航空器型號設計或製造機構的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互相參照。將現有的安全管理規定歸結納入單一附件,將減少目前在其他附件中重復出現的標準和建議措施。
本次修訂將於2013年11月14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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