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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附件6《航空器的運作》

    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于2013年2月25日審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6《航空器運作》的第I部分《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的第37次修訂、第II部分《國際通用航空-飛機》的第32次修訂、第III部分《國際運作-直升機》的第18次修訂。
    一、附件6第I部分《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的第37次修訂
    修訂提案涉及到禁止進近的規定、將安全管理規定移到附件19《安全管理》,以及由於新的進近分類而産生的與儀錶進近運作和程式有關的規定。
關於禁止進近的提案源自運作專家組全體工作組第十二次會議(OPSP/WG/WHL/12)關於修訂附件 6第I、II和III部分中有關禁止進近的規定的建議。運作專家組的禁止進近小組(ABSG)審議了來自世界各地的數據,認為儘管可以對禁止進近進行修改以適合某些運作,但有足夠證據表明,在低於最低氣象條件下繼續進近存在嚴重的安全關切。禁止進近小組認為,附件 6 第I部分的現有措辭不夠精確,因此起草了一項提案,以澄清第4.4 段“飛行中程式”和隨後的第4.4.1段“機場運作最低標準”的意圖,並對第II和第III部分的對應標準進行同樣的修改。
    關於將安全管理規定移到附件19《安全管理》源自安全管理專家組特別會議(SMP/SM/1)關於附件19引起的相應修訂的建議。在修訂提案中,對於適用於飛機運作和維修的安全管理規定,附件6第I部分含有提及附件19的交叉參照。將現有的安全管理規定合併到一個附件中,將消除目前在其他附件中存在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重復。
    關於因新進近分類而産生的與儀錶進近運作和程式有關的規定,源自秘書處在進近分類專責小組(ACTF)的支援下並經與機場專家組、儀錶飛行程式專家組、導航系統專家組和運作專家組協調後擬訂的新的進近分類規定的提案。
    關於禁止進近的規定部分,以及因新附件19而産生的相應修訂,將於 2013年11月14日起適用;關於新的進近分類規定的部分,將於2014年11 月13日起適用。
    二、附件6第II部分《國際通用航空-飛機》的第32次修訂
    修訂提案涉及對計時器的要求和禁止進近的規定、將安全管理規定移至新附件19《安全管理》,以及由於新的進近分類而産生的與儀錶進近運作和程式有關的規定。
    關於對計時器的要求和禁止進近的規定的提案,源自運作專家組全體工作組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訂附件6第I、II和III部分中有關計時器的要求和禁止進近的規定的建議。運作專家組的禁止進近小組審議了來自世界各地的數據,認為儘管可以對禁止進近進行修改以適合某些運作,但有足夠證據表明,在低於最低氣象條件下繼續進近存在嚴重的安全關切。禁止進近小組認為,附件6第II部分的現有措辭不夠精確,因此起草了一項提案,以澄清第2.2.4段“飛行中程式”和隨後的第2.2.4.1段“機場運作最低標準”的意圖,並對第I和第III部分的對應標準進行同樣的修改。
關於對計時器的修訂,是針對儀錶飛行規則(IFR)和目視飛行規則(VFR),將第II部分中通用航空飛機的要求與第III部分第II和第III篇中通用航空直升機的要求調整為一致。
    本次修訂關於計時器的要求和禁止進近的規定部分,以及因新附件19而産生的相應修訂,將於 2013年11月14日起適用;關於新的進近分類規定的部分,將於2014年11 月13日起適用。
    三、附件6第III部分《國際運作-直升機》的第18次修訂
    修訂提案涉及對計時器的要求和禁止進近的規定、將安全管理規定移至新附件19《安全管理》,以及由於新的進近分類而産生的與儀錶進近運作和程式有關的規定。
    關於對計時器的要求和禁止進近的規定的提案源自運作專家組全體工作組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訂附件 6第I、II和III部分中有關禁止進近的規定的建議。運作專家組的禁止進近小組審議了來自世界各地的數據,認為儘管可以對禁止進近進行修改以適合某些運作,但有足夠證據表明,在低於最低氣象條件下繼續進近存在嚴重的安全關切。禁止進近小組認為,附件 6 第III部分的現有措辭不夠精確,因此起草了一項提案,以澄清第 II 篇第 2 章第 2.4 段“飛行中程式”和隨後的第 2.4.1 段“直升機場運作最低標準”和第 III 篇第 2 章第 2.6 段“飛行中程式”和隨後的第 2.6.3 段“直升機場運作最低標準”的意圖,並對第I和第II部分的對應標準進行同樣的修改。
    關於對計時器的修訂,是針對儀錶飛行規則(IFR)和目視飛行規則(VFR),將第III部分第II篇和第III篇中通用航空直升機的要求與第II部分中通用航空飛機的要求調整為一致。
    本次修訂關於計時器的要求和禁止進近的規定部分,以及因新附件19而産生的相應修訂,將於 2013年11月14日起適用;關於新的進近分類規定的部分,將於2014年11 月13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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