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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附件4《航圖》

    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于2013年2月27日審議通過了《國際民航航空公約》附件4-《航圖》的第57次修訂提案。
    修訂提案是關於從航空情報服務向航空情報管理過渡和航空數據完整性而對附件15-《航空情報服務》的第37次修訂所做的相應修訂,源自秘書處在航空情報服務到航空情報管理研究小組(AIS-AIMSG)協助下關於從航空情報服務向航空情報管理過渡和航空情報完整性的建議。
    航空數據品質要求中所列完整性分類和等級均有相應的具體數值。這些數值與降低資訊傳輸錯誤概率的目標等級互相關聯;不過,這些數值本身存在問題。對於實施品質管理系統的國家而言,用數字表示完整性等級會使制定遵守機制的努力複雜化。刪除數值而改為對風險和避錯做定性描述,是在航空數據鏈中推動實施品質管理系統的一個辦法。
    本次修訂新增了“完整性分類(航空數據)”定義, 即:按照使用損壞的數據産生的潛在風險分類。航空數據分類如下:
    a) 一般數據:使用損壞的一般數據使航空器的持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發生嚴重危險並導致災難的概率很低;
    b) 基本數據:使用損壞的基本數據使航空器的持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發生嚴重危險並導致災難的概率低;和
    c) 關鍵數據:使用損壞的關鍵數據使航空器的持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發生嚴重危險並導致災難的概率高。
    本次修訂將2.17.3修改為:“締約國必須確保航空數據從其測量/簽發直至傳送給下一個預定用戶的整個數據過程中始終保持其完整性。根據適用的完整性分類,認證和核證程式必須:
    a) 對於一般數據:避免數據在整個處理過程中出現損壞;
    b) 對於基本數據:確保整個過程的任何階段不出現損壞,可能根據需要包括額外的過程以解決整體系統架構中的潛在風險,進一步保證這個等級的數據完整性;和
    c) 對於關鍵數據:確保整個過程的任何階段不出現損壞,包括額外的完整性保障流程,以全面緩解對整體系統架構視為數據完整性的潛在風險進行深入分析所確定的故障影響。
    注 1:有關航空數據和航空情報處理方面的指導材料見 RTCA的 DO-200A 號文件和歐洲民用航空設備組織(EUROCAE)ED-76 號文件 — 航空數據處理標準。
    注 2:整個過程中差錯造成錯誤的情況可以通過必要的補充性數據品質保障技術得到緩解。這可以包括對關鍵數據的運用測試(如通過飛行檢查);運用保安檢查、邏輯檢查、語義檢查、比較檢查和冗余檢查等;數字差錯檢測;和人力資源資格要求及硬軟體等流程工具要求。”
    本次修訂還對附錄 6-航空數據品質要求做了相應修改。
    本次修訂將於2013年11月14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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