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于2013年2月25日審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2《空中規則》的第44次修訂提案。
修訂提案涉及因採用新進近分類而對儀錶進近運作和程式做出的規定。秘書處在機場專家組 (AP)、儀錶飛行程式專家組 (IFPP)、導航系統專家組 (NSP) 和運作專家組 (OPSP) 的協助下,在進近分類工作隊支援下,制定了關於新的進近分類和引入帶垂直引導的進近程式 (APV)的提案,旨在以一種既能簡化各類進近和著陸運作,又能更準確地加以描述的方式修改現有進近分類,從而解決成員國和業界自引入現行分類之後表示的關切。本次修訂可確保國際民航組織所有關於基於性能導航 (PBN) 的帶垂直引導的進近運作的規定協調一致,並可通過優化與進近運作有關的跑道要求,帶來附加效益。
本次修訂新增了“儀錶進近運作”定義,即:使用儀錶引導按照儀錶進近程式實施的進近和著陸。實施儀錶進近運作有兩種方法:
a) 二維 (2D) 儀錶進近運作,只使用方位引導;和
b) 三維 (3D) 儀錶進近運作,使用方位引導和垂直引導。
注:方位和垂直引導指由以下方式提供的引導:
a) 地基無線電助航設備;或
b) 通過地基、空中、自主導航設備或這些設備組合由電腦生成的導航數據。
本次修訂還相應修改了“儀錶進近程式 (IAP)”的定義,包括對“非精密進近 (NPA) 程式”、“ 垂直引導的進近程式 (APV)”、“ 精密進近 (PA) 程式”的修改。
本次修訂將於2014年11月13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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