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5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第189屆會議第2次會議審議了有待更新或宣佈過時的大會決議,要求秘書長綜合空中航行委員會、航空運輸委員會、聯營導航委員會、技術合作委員會、非法干擾委員會的建議,向第190屆理事會提交一份關於有待更新或宣佈過時的大會決議的大會文件草案。
2010年9月28日至10月8日在蒙特利爾召開的國際民航組織第37屆大會,將在行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的各自項下,討論“有待更新或宣佈過時的大會決議”的議題。第190屆理事會審議關於該議題的大會文件草案後,向大會提交文件草案。
國際民航組織在每三年一次的大會上討論“有待更新或宣佈過時的大會決議”的傳統,起源於1965年國際民航組織第15屆大會。當時大會注意到存在大量的決議,並且很難確定其有效性和現狀。因此,大會指示理事會將有效的決議加以分類、整合後提交給下一屆大會。隨後,在1968年的第16屆大會上,對臨時國際民航組織(PICAO)和國際民航組織(ICAO)歷屆大會通過的所有決議進行了審查,做出第A16-1號決議,宣佈許多大會決議失效。第16屆大會閉幕時,對許多決議進行了整合,並且批准了對有效決議的分類。自此,國際民航組織每屆大會都對整合決議或者宣佈決議失效的建議進行審議,並在大會之後發行新版“大會有效決議”文件。最近的文件是Doc 9902號文件,包含了截至2007年9月28日的有效決議。理事會在2009年第188屆會議期間,決定將“有待整合或宣佈失效的大會決議”名稱改為“有待更新或宣告失效的大會決議”,其指導原則為,在進行這項編輯任務時,不應借此機會修改政策。向大會提出用新決議替代現行決議的提案在具體議程項目下單獨處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