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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確認各國機讀護照實施情況

    根據《芝加哥公約》附件9—《簡化手續》第3.10條標準,國際民航組織所有締約國應在2010年4月1日之前,按照國際民航組織Doc 9303號文件《機讀旅行證件》第1部分—《機讀護照》的規格,只頒發機讀護照。
    國際民航組織未收到任何締約國關於此標準的差異通知,因此將於3月底之前向所有締約國發出國家級信函,確認機讀護照的實施情況。但機讀旅行證件技術諮詢組(TAG/MRTD)下設的實施和能力建設工作組(ICBWG)的調查研究表明,目前仍有22個締約國未頒發機讀護照,其中中非共和國、葛摩、朝鮮民主主義共和國、吉布地、緬甸、厄利垂亞、加彭、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和毛里塔尼亞等10個締約國可能無法在2010年4月1日這一最後期限前達到國際民航組織標準,而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國、玻利維亞、波札那、哥倫比亞、利比亞、摩洛哥、莫三比克、尼泊爾、索羅門群島和萬那杜等12個締約國正在根據國際民航組織標準和建議措施實施必要的技術,以頒發機讀護照。
    應當指出,一些國家雖然已經開始頒發機讀護照,但並未完全符合國際民航組織Doc 9303號文件《機讀旅行證件》要求。
    為確保機讀旅行證件標準的普遍實施,國際民航組織將與實施和能力建設工作及其他國際和地區組織一道,共同努力,向未頒發護照的國家提供技術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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