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7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第189屆會議第3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保安風險指標清單、重大保安關切定義及處理和披露重大保安關切的機製程序。
一、背景
2008年第184屆理事會討論將《芝加哥公約》第54條第10款適用於航空保安程式時,要求航空保安專家組研究保安風險指示和重大保安關切事項。2009年航空保安專家組第20次會議審議了這些問題後,建議成立研究小組,進一步研究和制定保安風險指標和重大保安關切定義,包括能迅速解決普遍保安審計計劃查明的重大保安關切的機制。研究小組隨後提出了相關建議,並提交189屆理事會討論。
二、保安風險指標
研究小組將原定的8個保安風險指標修改為4個,分別為:
1、沒有或者拒絕參與普遍保安審計計劃審計過程的重大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審計前、現場和糾正行動等要求
2、沒有解決普遍保安審計計劃查明的關鍵缺陷
3、活動的水準或性質與保安監督能力不符
4、保安事件涉及一個締約國保安監督責任和義務方面的缺陷
三、重大保安關切
按目前保安審計報告程式,最終保安審計報告是在審計結束會議後60天內送交被審計國。此後,該國有60天時間提交糾正行動計劃。不過,普遍保安審計計劃審計人員有時會遇到這種情況,即披露某些重大保安關切可能立即對國際民用航空構成保安風險。由於缺乏及時處理這類重大保安關切的機制,被審計國在審計結束後約4個月向國際民航組織提交糾正行動計劃。在此之前,可能並不會採取糾正行動。因此,必須建立一個程式及時處理重大保安關切。
1、定義
當一個締約國航空保安主管當局未有效執行本國根據附件17—《保安》關於關鍵航空保安管制措施的最低保安要求,而允許航空活動繼續進行,即發生重大保安關切。關鍵航空保安管制措施包括屏檢旅客、客艙行李及托運作李並保護其免受未經授權的干擾;貨物和配餐的保安;機場限制區和保安限制區的通行管制;以及對國際民用航空當即造成保安風險的離場航空器的保安。
2、機制
(1)對於普遍保安審計計劃查明的重大保安關切,將在審計結束彙報期間,向被審計國做出描述。
(2)審計彙報後15日內,國際民航組織將向被審計國提供關於重大保安關切的結論和建議,包括解決重大保安關切的期限。
(3)在有極端重大關切的情況下,秘書長將進行報告,敦促被審計國立即採取行動解決缺陷,如有需要,向被審計國提供國際民航組織的援助或合作。
(4)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向國際民航組織提出解決重大保安關切的糾正行動,將通過普遍保安審計計劃保密網站,向所有成員國通告該項未決的重大保安關切。
(5)向所有國家發出關於已驗證但未解決的重大保安關切的通知的時間框架為,初步驗證有關國家存在重大保安關切的審計結束並就此通知該國後15天,加上該國實施糾正行動並通知國際民航組織而額外規定的一段時間(直至另外15天)。
上述機制與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項下查明、認證和通知重大安全關切所用的機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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