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日,理事會第201屆會議審議通過了空中航行委員會關於附件16《環境保護》第II卷—《航空器發動機的排放物》的第8次修訂提案,內容涉及更新排放標準嚴格度規定以及應用示範機制和相關的航空器發動機排放合格審定指南産生的一系列技術問題。
該提案源於航空環境保護委員會第9次會議(CAEP/9)的建議,涉及碳氫化合物(HC)分析儀的箱室溫度以及濕度測量精度和位置等內容。
關於碳氫化合物分析儀的箱室溫度的修訂,是由於在2012年7月出版了汽車工程師學會E31(航空器廢氣排放測量委員會)的航空建議措施(ARP)1256D。航空建議措施1256D將含有探測器和樣本處理部件的碳氫化合物分析儀箱室的溫度規定在150°C至210°C的範圍內。這一范圍涵蓋了目前碳氫化合物分析所用的箱室溫度的全部幅度。航空環保委第9次會議審議了航空建議措施1256D,建議將附件16第II卷附錄3附篇A與航空建議措施1256D的規定相統一,但保留一項重要差異,即只將溫度範圍的下限納入附件16,忽略航空建議措施1256D的溫度上限(210°C),以便確保涵蓋所有分析儀。現有分析儀的箱室溫度不會高於210°C,溫度略微高於210°C不會影響到所測量的排放。
關於濕度測量精度的修訂,航空環保委第9次會議建議修改附件16第II卷附錄3附篇F目前界定的濕度測量精度要求(讀數的±5%),以便能夠使用現代濕度測量儀。這樣能使基於容量感測器的較新型相對濕度測量系統(而不是冷光鏡系統)得到採用,目前發動機製造商進行性能測試時就是如此。
關於濕度儀的測量位置,目前附錄3附篇F規定,在發動機排放測試時,發動機進氣口濕度應在發動機前方進氣平面15米內的某一點測得。航空環保委員會認 為來自製造商的這一距離的資訊,比各製造商測試設施用於性能測量的濕度測量位置更為嚴格。航空環保委員會建議,為了排放認證,用於性能測量的濕度測量位置是可以接受的,並提議修訂附件16第II卷附錄3附篇F,將現行要求改為發動機前方進氣平面50米。
對附件16第II卷的第8次修訂將於2015年1月1日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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