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訂主要包括:
1、納入安全管理體系
危險物品若未得到安全處置,將對健康、安全、財産或環境構成風險。應對這些風險的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是至關重要的,以確保危險物品的安全航空運輸。因此,建議作出修訂, 表明關於危險物品的載運包括在運營人的安全管理體系(SMS)範圍之內。修訂包括在第1 章《定義》中增加一個關於安全管理體系的定義(摘自附件19 — 《安全管理》),以及在第8 章《運營人的責任》中增加兩個注。
2、擴大第10 章中的訓練要求
安全監督審計結果表明,在一些國家對危險物品的訓練要求缺乏認識,尤其是那些未經批准載運危險物品的運營人。《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 9284 號文件)(《技術細則》)要求所有運營人,無論其是否獲得載運危險物品的批准,均須制定訓練大綱。雖然每種類型運營人的培訓範圍可能有所不同(培訓要求與責任相稱),但是,所有訓練大綱必須至少使工作人員能夠識別危險物品,了解其構成的危害,知道哪些可以由航空器載運和哪些不可以載運,並對緊急情況作出回應。由於對附件6 — 《航空器的運作》第I部分— 《國際商業航空運輸 — 飛機》的第38次修訂,其中包括關於危險物品的新的章節(2014年11月13日適用),預計更多的運營人將關注附件18。附件18目前包含一條有關制定危險物品訓練大綱的標準,其中僅提及《技術細則》中的規定。那些未獲得批准載運危險物品的運營人可能會認為他們只需考慮此項標準,不需考慮其他。因此,建議對附件18第10章進行修訂,以澄清所有承運每人平均須遵守訓練要求。修訂還包括關於批准危險物品訓練大綱的規定,此項規定目前載于《技術細則中》。
3、將關於各國制定有關控制航空郵寄危險物品的程式的要求提升為標準
雖然根據《技術細則》和《萬國郵政聯盟(UPU)公約》,除少數例外情況以外,禁止郵寄危險物品,但是郵件中仍時常發現危險物品。在《技術細則》2011-2012年版中,增加了新的規定,要求按照《技術細則》對郵政員工進行培訓,並在民航(CAA)和郵政當局之間建立更強的聯繫。附件18目前包含一條建議,涉及各締約國制定關於控制航空郵寄危險物品的程式。提議將此項建議提升為標準,並修改條文,以便與《技術細則》和《萬國郵政聯盟公約》及其他相關文件中所包含的要求一致。提案包括萬國郵聯提供的關於經指定的郵政業務經營人(DPO)的定義、關於禁止郵寄危險物品的一個注、根據《技術細則》現有要求制定的一條新標準、以及提及《技術細則補篇》所含指導材料的一個注。
航委會在審議中建議,在下一步修訂有關提案時,應提供更多資訊明確國際民航組織與萬國郵聯的關係。同時,考慮到很多國家有私人企業提供郵遞服務並且在很多國家與民航局沒有關聯,因此需要格外明確有關擬議標準的具體措詞。
航委會初步審議了此次修訂提案,並同意發出國家級信函,徵求各協約國和國際組織的意見。
鋻於我國航空貨運週轉量的不斷提升,有關標準的修訂對我影響深遠。建議我有關單位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積極反饋我意見與建議。
對附件18擬議的修訂經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審定批准後預計于2015年11月12日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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