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02屆理事會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責任限額的復審,即文書中規定的責任限額將仍然維持在2009年進行第一次復審後確定的水準,並將該結果函告全體成員國。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的責任限額受內在定期復審機制的制約,以防止通脹情況造成限額減損。國際民航組織根據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24條關於責任限額應由保存人(國際民航組織)按五年間隔進行復審的規定,對責任限額進行了復審,確定相關復審週期通脹因素為8.2%,低於公約規定的觸發責任限額10%的調整門限,因此建議文書中規定的責任限額將仍然保持在2009年進行第一次復審後確定的水準。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 |
原始限額 (特別提款權) |
自2009年12月30日起經修改的限額(特別提款權) |
第21條 |
100 000 |
113 100 |
第22條第1款 |
4 150 |
4 694 |
第22條第2款 |
1 000 |
1 131 |
第22條第3款 |
17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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