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02屆理事會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的地區空中航行計劃及修訂程式。
地區空中航行計劃詳細規定了在特定地區內國際空中航行所需的設施、服務和程式,包括規劃和指導材料,是國際民航組織標準和建議措施與各國的國家計劃和實際實施之間的一座橋梁。根據理事會1997年2月26日決定,地區空中航行計劃分兩卷出版:第一卷是含有穩定型計劃材料的空中航行基礎計劃,第二卷是設施與服務實施文件(FASID)。2012年11月舉行的第12次空中航行會議建議將地區空中航行計劃與全球空中航行計劃協調一致。為此,國際民航組織成立了電子空中航行計劃工作組,審議現行地區空中航行計劃並根據空中航行領域最新發展情況,對地區空中航行計劃提出了下列更新建議:
地區空中航行計劃的目標和宗旨為:第一,按照商定的全球和地區規劃框架,規定特定地區之內空中航行系統的規劃和實施。這些計劃是為了滿足那些全球規定沒有涵蓋的特定區域的需求而制定。國際民航組織地區規劃實施組在國際民航組織秘書處的協助下,負責制定和保持空中航行計劃。第二,空中航行計劃可用於為各國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28條在特定區域內提供空中航行設施與服務來分配責任。第三,空中航行計劃包含各國按照地區空中航行協議需要實施的設施和服務方面的相關要求,其程式部分載于《國際民航組織地區補充程式》;第四,空中航行計劃包含各國在安排提供空中航行設施和服務時可以遵循的規定,確保按照計劃所提供的設施和服務與其他國家的設施和服務一起,構成在可預見的未來內適當的綜合系統;第五,空中航行計劃可作為空中航行服務收費的基礎;第六,空中航行計劃支援國際民航組織所採取的基於效績做法來開展規劃,以衡量各國在實施商定要求方面的努力。
電子空中航行計劃工作組建議將有關空中航行設施和服務的空中航行計劃的數據歸類為穩定型、動態型或靈活型數據,因此,新的空中航行計劃應包含3卷內容:第I卷包含穩定型計劃要素,其修訂需要得到理事會批准,內容涉及責任的分配、受地區協議約束的強制性要求、標準和建議措施沒有涵蓋的具體針對該地區的補充要求,例如飛行情報區邊界(圖表)、搜救區域邊界(圖表)、火山灰諮詢中心、熱帶氣旋諮詢中心、火山觀測站等。第II卷包含動態型計劃要素,其修訂不需得到理事會批准,而是通過有相關地區規劃和實施小組參與的地區協議批准,內容涉及責任的分配、受地區協議約束的強制性要求、標準和建議措施沒有涵蓋的具體針對該地區的補充要求,例如主要交通流、ATS航路網路、氣象觀察站、二次監視雷達代碼、五個字母的名稱代碼、VOLMET廣播等。 第III卷包含動態型和靈活型計劃要素,為空中航行系統及其現代化提供實施規劃指導,同時慮及包括航空系統組塊升級以及全球空中航行計劃所述的相關技術路線圖在內的新出現的方案。第III卷還包括適當的補充指導,尤其涉及實施方面,以便補充空中航行計劃第I卷和第II卷所載材料。第III卷的修訂不需要獲得理事會批准,第III卷第II部分的批准由相關的地區規劃和實施小組負責。
電子空中航行計劃工作組建議將SPACE(iSTARS 2.0網站)作為制定電子空中航行計劃網上平臺的基礎,由各國指定聯絡人獲得進入空中航行計劃網路版平臺的許可權,按相應修訂程式制定和提交有關地區空中航行計劃的修訂提案。公眾僅獲得可讀取空中航行計劃的許可權。通過網上平臺訪問電子空中航行計劃,將便利查閱所有地區的空中航行計劃,從而提供空中航行規劃的總體概覽。電子空中航行計劃第II卷和第III卷所載的新做法將為各國規劃提供重大靈活性,同時提高增強協作的可能性,尤其是對那些與鄰近地區有交接面的國家。
理事會批准新的空中航行計劃之後,國際民航組織將於2015年底之前完成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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