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組織空中航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在《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 9284文件)中納入一項修訂,禁止旅客在托運作李中攜帶電子香煙。
2014年10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專家組工作組會議中提出了旅客攜帶電子香煙的安全問題。據報,目前已有多起因電子香煙的發熱元件意外啟動而導致托運作李起火的事故徵候發生。為此工作組建議立即採取行動,提高人們對托運作李中電子香煙帶來風險的認識。為確保航空運輸安全,國際民航組織航委會審議後建議修訂Doc 9284號文件第8部分《有關旅客和機組成員的規定》。新規定將要求旅客只能在機艙內攜帶電子香煙類裝置,並禁止在航空器上對其充電。
附:
《技術細則》的修訂提案
第8部分
有關旅客和機組成員的規定
…
表 8-1. . . 關於旅客或機組成員攜帶的危險物品規定
電池供電的攜帶型電子吸煙裝置(例如電子吸煙裝置(例如電子香煙、電子雪茄、煙斗、個人噴霧器、個人電子尼古丁輸送系統)
1) 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攜帶;
2) 備用電池 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
3) 每一電池不得超過以下限制:
—對於鋰金屬電池,含量不超過2克;
—對於鋰離子電池,瓦時額定值不得超過100Wh ;
4) 鋰電池所屬類型必須符合聯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要求;
5) 不允許在航空器上給裝置或電池充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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